2.剧院、电影院和礼堂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要采用防火隔墙将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分隔,疏散楼梯尽量独立设置,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4.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且观众厅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为方便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为提高场所的消防安全性,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五)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集,人员组成复杂,为便于人员安全疏散,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为避免火灾在不同厅、室之间或在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蔓延,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六)餐饮场所
1.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
2.供厨房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中间罐下部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厨房区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七)设备用房
1.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锅炉房、变压器室、柴油发电机房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燃油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总储油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6.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灭火设施。
7.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
三、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
(一)一般要求
1.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为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为保证防火分区的完整性,不应破坏防火分区,擅自拆除防火墙及墙上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围护构件或改变其位置及类型。
3.防火门开启方向上不应有影响开启的障碍物,常闭防火门门扇不应使用插销、门吸、木楔等物件保持开启状态,常开防火门不应采用插销将门扇固定在开启位置。
4.防火卷帘导轨应无变形、轨道内无阻碍卷帘下降的障碍物,防火卷帘下方不应有影响卷帘正常下降的障碍物,地面应标注明显的警示标志。
5.不得采用夹芯材料为易燃、可燃、难燃的彩钢板作为室内分隔或搭建临时建(构)筑物。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屋面板采用金属夹芯板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要求。
(二)防火分区
1.为将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建筑应划分防火分区,高层建筑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单、多层建筑,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单、多层建筑,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m2;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单、多层建筑,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0m2;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上述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根据使用功能及消防设施和建筑装修情况对其防火分区大小作适当调整,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3.考虑到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需要,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0m2;当总建筑面积确需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将商店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三)防火分隔及封堵
1.建筑内上、下层之间不应开设连通的开口,当确需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且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大于单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当设置中庭时,开口周围应设置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等,且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2.为防止火灾通过各类竖井垂直蔓延,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防火封堵部位不应开裂、脱落。
3.不应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井道内堆放可燃物。
四、安全疏散
(一)一般要求
1.为使人员在建筑着火后能有多个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线可供选择和疏散,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而且为避免两个疏散出口之间距离过近,在火灾中实际上只能起到1个出口的作用,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为保证人员疏散的可靠性,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