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方便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4.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但为避免烟气或火势的影响,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5.为避免在火灾情况下人员因为疏散门而出现阻滞或无法疏散的情况,除允许开启方向不限的疏散门外,其他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6.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7.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8.不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走道上方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管道、门垛等突出物,不得在疏散走道、门厅、楼梯间、前室、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
(二)疏散距离
1.安全疏散距离是控制安全疏散设计的基本要素,疏散距离越短,人员的疏散过程越安全。该距离的确定既要考虑人员疏散的安全,也要兼顾建筑功能和平面布置的要求,对不同火灾危险性场所和不同耐火等级建筑应有所区别。
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高层旅馆、其他场所,当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分别不应大于25m、30m、40m。
3.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建筑,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2m;高层建筑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0m。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高层旅馆,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分别不应大于9m、15m。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观众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5.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增加25%。
(三)疏散宽度
1.为保证人员疏散的基本需要,应确定建筑中疏散门、安全出口与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同时应根据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内的疏散人数和百人疏散宽度指标计算出总疏散宽度。
2.单、多层建筑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单面布房的高层建筑和双面布房的高层建筑,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30m和1.40m。
3.单、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10m和1.20m。
4.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5.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6.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0m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
7.观众厅座位数不大于2500座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其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75m计算;观众厅座位数分别为3000座~5000座、5001座~10000座、10001座~20000座的体育馆,其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分别按每100人不小于0.5m、0.43m和0.37m计算。
8.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建筑层数分别为1~2层、3层、大于等于4层的地上楼层,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应分别按0.65m、0.75m和1.0m计算;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0m和大于10m的地下楼层,该值应分别按0.75m和1.0m计算。
9.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四)疏散人数
1.疏散人数的确定是场所疏散设计的基础参数之一,其数量可通过人员密度乘以场所建筑面积计算得到。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m2计算。
3.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人员密度计算,地下第二层、地下第一层、地上第一层和第二层、地上第三层、地上第四层及以上各层的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分别为0.56人/m2、0.60人/m2、0.43~0.60人/m2、0.39~0.54人/m2、0.30~0.42人/m2。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上述值的30%确定。
4.饮食建筑中用餐区域的疏散人数宜按每个座位占用面积计算确定:餐馆1.3m2/座,快餐店1.0m2/座,饮品店1.5m2/座。
(五)疏散楼梯间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高层公共建筑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宾馆、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3.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5.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7.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如果在首层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楼梯间,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8.防烟楼梯间应设置防烟设施;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m2。
9.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五、内部装修
(一)一般要求
1.场所内部装修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避免采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