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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工作措施9篇
大小:476.98KB 8页 发布时间: 2024-01-27 12:15:42 14.36k 12.75k

2.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动火作业属于一级动火:

(1)进行禁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2)涉及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涉及各种受压设备。

(4)涉及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涉及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涉及现场堆放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动火作业属于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涉及小型油箱等容器。

(3)涉及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或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属于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应按照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

五、特殊建筑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为了保障特殊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以下是一些防火措施:

1.对于高度在24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配备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

2.高层建筑施工楼面应配备专职防火监护人员,定期巡查各施工点的消防安全情况。进入内装饰阶段时,应明确规定吸烟区域。

3.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以便及时报告险情。

4.严禁在屋顶使用明火进行柏油熔化。

5.对于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

六、灭火器材配备措施

为了应对突发火灾,以下是一些灭火器材配备措施: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平方米配备两只10升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平方米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黄砂池等设施,且这些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平方米应配置一只合适种类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置足够数量和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七、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为了确保焊接和割接作业的安全,以下是“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未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得进行焊接和割接作业。

2.一、二、三级动火范围内的焊接和割接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3.焊工对焊接和割接现场周围情况不了解时,不得进行焊接和割接作业。

4.焊工对焊接件内部是否安全不了解时,不得进行焊接和割接作业。

5.未经彻底清洗的装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或在未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得进行焊接和割接作业。

6.在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有火星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得进行焊接和割接作业。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得进行焊接和割接作业。

8.在焊接和割接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时,在未进行清理或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之前,不得进行焊接和割接作业。

9.在焊接和割接部位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得进行焊接和割接作业。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未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之前,不得进行焊接和割接作业。

防火工作措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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