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提货单、凭证、印章应由专人保管,已发货的单据应当场盖注销章,以确保物资的安全。
7.禁止在仓库内使用碘钨灯取暖,不准私自使用火炉和电炉。严禁火种进入仓库。
8.仓库通道禁止堆放障碍物,保持消防道路畅通,以便应对突发火灾。
9.按照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危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10.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带有火种的人进入,附近动火必须经过审批。
11.下班前应进行巡视检查,关窗、断电、锁门,并根据需要安排值班人员,以确保仓库的安全。
三、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以下是一些防火措施:
1.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以减少火灾的风险。
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并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时,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并定期更新,以确保消防器材的完好性。
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配备好消防器材和设施,如有条件,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以备突发火灾时使用。
7.进行焊接和割接作业时,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如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间距离不得少于2米;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
9.施工现场用电时,应严格遵守市建委《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四、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
为了规范禁火区域的使用,以下是一些相关规定: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审批制度进行。
2.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动火作业属于一级动火:
(1)进行禁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2)涉及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涉及各种受压设备。
(4)涉及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涉及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涉及现场堆放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动火作业属于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涉及小型油箱等容器。
(3)涉及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或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属于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应按照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
五、特殊建筑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为了保障特殊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以下是一些防火措施:
1.对于高度在24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配备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
2.高层建筑施工楼面应配备专职防火监护人员,定期巡查各施工点的消防安全情况。进入内装饰阶段时,应明确规定吸烟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