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场所(包括: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等)的建筑构建燃烧性能应为A级,层数、面积、安全疏散应符合标准,并配备与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的灭火器。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应不少于2具,并落实人员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灭火器材有效。
3.消防水源:
(1)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 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 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2)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
(3)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 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保证给水压力有足够的扬程。
(三)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管理
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动火审批制度,配备动火监护人员,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凡有明火作业的必须经企业、项目安全管理部门或者企业、项目负责人审批,作业时应按规定设定监护人员,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时方可离开。
2.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3.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4.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配备灭火器材,并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5.电焊气焊等作业必须由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标准规范操作,在焊机作业时应设置防火花飞溅的隔离措施。
6.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定期清理油垢。
(四)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储藏在专用库房内(现场木料、保温材料、安全网等易燃材料必须实行入库),并制定防火措施,配备相应、有效、足够的消防器材,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2.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标志。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3.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m 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m 2。
4.易燃易爆物品在特殊情况下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
5.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
6.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得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7.灯具与地面、易燃易爆物间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普通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
8.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气瓶间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米,与明火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
9.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
10.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
(五)施工用电的防火管理
1.施工现场供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的要求。
2.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3.施工现场配电室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配电室应配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比如干粉灭火器)。
4.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六)其他
1.建设工程应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
2.高层建筑建设施工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3.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吸烟处,严禁随意吸烟。
4.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5
一、目的与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切实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开展此次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
二、治理范围
本次专项治理覆盖全市范围内的住宅、办公楼、商业中心、学校等建筑,重点整治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和人员密集场所。
三、组织领导
成立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