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发现火情,首先报警,讲明起火单位、部位、时间、单位详细地址,可燃物质、火势等情况;
⑵通讯联络组立即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医院等单位联络;
⑶指挥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关闭相关阀门,切断电源,利用灭火器材实施扑救;
⑷不能控制火情时,现场指挥员应立即下达所有人员撤离命令;
⑸疏散引导组尽快有秩序疏散人员;
⑹安全防护救护组配合医护人员抢救受伤人员;
⑺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⑻指挥员组织填写事故报告。
6、当确认发生火灾后,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⑴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⑵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⑶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⑷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⑸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⑹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7、定期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宣传和完善:
⑴应定期组织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通过预案演练,逐步修改完善;
⑵地铁、高度超过100m的多功能建筑等,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8、消防演练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并将消防演练方案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争取其业务指导;
⑶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场所内的从业人员和顾客或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进行公告;
⑷消防演练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
⑸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⑹地铁、高度超过100m的多功能建筑等,应适时与地公安消防队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⑺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总结。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明确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设施登记、职业资格、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2、燃气、电气设备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采购燃气、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⑵燃气和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⑶应安装防雷、防静电系统;
⑷不得随意乱接燃气线路、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燃气和电气设备;
⑸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⑹对燃气、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⑺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气源和电源。
3、防雷、防静电系统的自检自测应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填写《防雷、防静电检测登记表》。
4、防雷、防静电系统的检查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每年雨季之前,应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检查、维护;
⑵对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检查、维修及保养设备时应使用防爆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