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二等:90-99分,考绩在90分以上未满100分者,列为二等,绩效工资2级。
3. 三等:80-89分,考绩在80分以上未满89分者,列为三等,绩效工资3级。
4. 四等:70-79分,考绩在70分以上未满79分者,列为四等,绩效工资4级。
5. 五等:60-69分,考绩在60分以上未满69分者,列为四等,绩效工资5级。
6. 六等:60分以下,考绩未满60分者列为五等,绩效工资6级。
第十一条 受奖励或惩戒者,考绩应依下列规定增减其分数:
1. 记大功1次加10分,记功1次加5分,嘉奖1次加2分;
2. 记大过1次减10分,记过1次减5分,警告1次减2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一等:
1. 曾受过任何一种惩戒;
2. 迟到或早退累计扣分10分以上者;
3. 请假超过限定日数者;
4. 旷工1天以上者;
5. 六个月内出现安全事故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核不得列入一等至三等:
1. 在年度内曾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2. 迟到或早退累计30次以上者;
3. 旷工两日以上者。
第四章 奖惩规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根据其事由、动机、影响程度报请升级、记大功、记功、嘉奖、晋级及奖励等,并记入考绩记录。
1. 对本部门业务或技术有特殊贡献或创新,并经采用而获显著绩效者。
2. 遇有特殊危急事故冒险抢救,保全本部门或公司重大利益或他人生命者。
3. 能对危害本公司产业或设备的因素防患于未然,或对其危害因素进行防护消灭,因而避免损害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情节轻重程度报请免职、记大过、记过、警告、降级等处罚,并记入考绩记录。
1. 行为不捡、屡教不改或破坏集团及部门纪律情节重大者。
2. 遇特殊危急事变,畏难逃避或救护失时,导致本部门产业或人员利益蒙受重大损害者。
3. 对可预见的灾害疏于觉察或临时急救措施失当,导致本部门遭受损害者。
4. 对本部门的重大危害,因徇私不顾或隐匿不报而怠误时机,导致本部门遭受损害者。 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处应于每年1月 日前将各级职员年度考勤及奖惩资料填妥。
第五章 考核申诉
第十七条 被考核者如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两日内向综合管理处提出申诉请求。
第十八条 综合管理处根据申诉事项核准申诉事宜,在收到申诉请求三日内给予申诉者明确答复。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员工考核成绩的记录均由综合管理处保存,除经理级以上人员,其他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二十条 考绩人员须严守秘密,并以公正、客观的立场评议,不得泄露或徇私舞弊,违者分别惩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物流部制定,经总监及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物流部综合管理处。
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