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应用和实施项目的策划书。
4.3 管理分管施工作业范围的整洁,推行标准化工地建设的要求。
4.4 管理验收标识,推行样板工作等。
4.5 管理办公环境,包括复印和打印的管理。
4.6 组织检查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的执行情况,发现违章作业和安全隐患并监督整改。
4.7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现场平面图合理堆放材料。
4.8 对测量仪器进行保养,并确保设备台账的清晰。
4.9 确保试验室内的整洁。
5. 技术管理
5.1 关注技术管理的合理化建议、意见,以及标准、规范和样板的实施情况。
5.2 全面负责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建立项目技术责任制,负责组织现场人员的技术教育和质量教育。
5.3 熟悉审查图纸及相关资料,参与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推行施工样板,确保标准规范的实施和落实。
5.4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控制和督促整改质量问题。
5.5 协助施工作业班组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意识。
5.6 指导综合管理体系、技术资料等技术性文件的实施。
5.7 结合施工方案和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会,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8 及时收集施工现场情况,对设计变更、现场施工措施以及涉及费用的问题进行资料收集和索赔工作。
5.9 建立完善的材料登记台账和报表制度。
5.10 对测量仪器进行校准,进行台账管理,并注意检定周期。
5.11 控制试验的成本。
5.12 控制生产成本和计划成本,在现场施工中节约成本。
5.13 办理有关现场签证和二次经营等事项。
5.14 确保技术文件的经济效益。
5.15 合理安排施工现场材料使用,合理安排工序和工艺。
5.16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措施,为项目节约成本投入。
5.17 管理纸张和办公设施的使用与节约情况。
5.18 提出优化方案的合理化建议,并指导监管现场实施,实现一次成优。
5.19 组织材料余料、工具退库、旧材料、包装材料和周转材料的回收和废料的处理工作。
5.20 管理测量仪器和试验设备的使用和维修费用。
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7
为了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生态市建设,全面加强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生态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农村区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等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每年市财政统筹安排700万元生态专项资金,根据“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鼓励先进、强化示范”的原则,按照轻重缓急安排一次。
生态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包括生态镇村建设、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保护与建设、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绿色"单位创建、工业企业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国家级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建设以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点项目。
申请生态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投资主体,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并且必须为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实施的项目。此外,项目已落实建设资金,申请单位在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财经违法违纪行为,项目已建成并通过验收。建设周期超过一年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必须超过60%。
申请生态专项资金的程序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由投资者提出申请,并且须同时报送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计划)、项目经费预(决)算、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经济和社会生态效益(绩效)分析、项目已建成或通过验收的批文等有关文件和资料。申请生态专项资金的截止时间一般为次年的二月底,逾期不予受理。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生态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和原则,结合年度生态市建设工作重点及实际情况,由市生态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考核、验收,在此基础上确定奖励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报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生态专项资金的奖励标准根据不同的项目而定。例如,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奖励30万元,创建国家级生态村的奖励15万元。创建省级生态乡镇的奖励20万元,创建省级生态村的奖励10万元。创建绍兴市级生态乡镇(街道)的奖励10万元,创建绍兴市级生态村的奖励5万元。创建上虞市级生态村的奖励1万元。创建国家级“绿色”社区的奖励5万元,省级“绿色”社区的奖励2万元,创建绍兴市级“绿色”社区的奖励1万元。创建省级“绿色”医院的奖励3万元,创建绍兴市级“绿色”医院的奖励1万元。创建国家级“绿色”学校的奖励5万元,省级“绿色”学校的奖励2万元,创建绍兴市级“绿色”学校的奖励1万元。创建省级“绿色”饭店的奖励2万元,创建绍兴市级“绿色”饭店的奖励1万元。创建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的奖励2万元。创建市级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奖励15万元,已完成创建的市级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符合规定要求的奖励5万元。创建国家级有机食品基地的奖励8万元。工业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首次认证的奖励2万元,通过环境标志产品首次认证的奖励2万元。乡镇(街道)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每家奖励50万元,集镇生活污水湿地生态化处理设施建设每个奖励20万元。其他项目奖励的具体额度根据投资规模、生态社会效益等确定。
生态专项资金的拨付由市生态办、市财政局根据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意见,联合发文公布年度奖励项目和额度,并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当年生态专项资金有节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求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投资主体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用生态专项资金的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向市生态办、市财政局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此外,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市生态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的监督和检查。违反生态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有关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收回生态专项奖励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由市生态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