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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方案及表14篇
大小:488.12KB 18页 发布时间: 2024-02-01 12:14:47 18.65k 17.47k

第二部分,针对其无法量化的工作能力设定不同的等级或层次进行描述。

第三部分,针对工作中体现出的不同工作态度分等级进行描述。

各部分的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第四章 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应用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底考核:

1. 入职未满半年者;

2. 停薪留职及复职未达半年者;

3. 已征召入伍者;

4. 曾受留职察看处分者;

5. 中途离职者;

第十条 考核结果依成绩分下列六等。

1. 一等:100分,考绩在100分,列为一等,绩效工资1级。

2. 二等:90-99分,考绩在90分以上未满100分者,列为二等,绩效工资2级。

3. 三等:80-89分,考绩在80分以上未满89分者,列为三等,绩效工资3级。

4. 四等:70-79分,考绩在70分以上未满79分者,列为四等,绩效工资4级。

5. 五等:60-69分,考绩在60分以上未满69分者,列为四等,绩效工资5级。

6. 六等:60分以下,考绩未满60分者列为五等,绩效工资6级。

第十一条 受奖励或惩戒者,考绩应依下列规定增减其分数:

1. 记大功1次加10分,记功1次加5分,嘉奖1次加2分;

2. 记大过1次减10分,记过1次减5分,警告1次减2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一等:

1. 曾受过任何一种惩戒;

2. 迟到或早退累计扣分10分以上者;

3. 请假超过限定日数者;

4. 旷工1天以上者;

5. 六个月内出现安全事故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核不得列入一等至三等:

1. 在年度内曾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2. 迟到或早退累计30次以上者;

3. 旷工两日以上者。

第四章 奖惩规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根据其事由、动机、影响程度报请升级、记大功、记功、嘉奖、晋级及奖励等,并记入考绩记录。

1. 对本部门业务或技术有特殊贡献或创新,并经采用而获显著绩效者。

2. 遇有特殊危急事故冒险抢救,保全本部门或公司重大利益或他人生命者。

3. 能对危害本公司产业或设备的因素防患于未然,或对其危害因素进行防护消灭,因而避免损害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情节轻重程度报请免职、记大过、记过、警告、降级等处罚,并记入考绩记录。

1. 行为不捡、屡教不改或破坏集团及部门纪律情节重大者。

2. 遇特殊危急事变,畏难逃避或救护失时,导致本部门产业或人员利益蒙受重大损害者。

3. 对可预见的灾害疏于觉察或临时急救措施失当,导致本部门遭受损害者。

4. 对本部门的重大危害,因徇私不顾或隐匿不报而怠误时机,导致本部门遭受损害者。 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处应于每年1月 日前将各级职员年度考勤及奖惩资料填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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