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本程序旨在规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措施,以确保在台风、防汛和地震等灾害发生时,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影响。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场所在台风、防汛和地震发生时采取的应急和响应措施。
3. 职责
3.1 台风、防汛(地震)总指挥部设在公司工程部,下设总值班室(安全保卫组)、设备运行组、物资供应和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各建制单位成立应急抢修组,服从公司总值班室的统一指挥。
3.2 公司负责工程的副总(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台风、防汛期间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工作。
3.3 参加值班的人员服从公司负责工程的副总(及总值班室)的统一调度与安排,值班人员(安全保卫组)的职责如下:
3.3.1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检查保卫工作,确保台风、防汛(或防地震)期间人员的人身安全,要求:
a. 一切按章办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抢修过程中威胁到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b. 切实做好抢修现场的人身安全防范措施;
c. 加强抢修现场的安全监督,严防习惯性违章行为;
d. 车辆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谨慎稳妥驾驶,严防交通事故发生。
3.3.2 负责公司要害部门的保卫工作。
3.4 公司台风、防汛(地震)指挥部(设在质量安全办公室)的职责如下:
3.4.1 配合公司台风、防汛(防地震)总指挥部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服从总指挥部的指挥与调度,安排本公司人员参加紧急抢险工作。
3.4.2 负责指挥与调度本系统的台风、防汛(防地震)工作,加强对本公司各场所及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措施落实工作。
3.5 应急抢修组的职责如下:
3.5.1 负责对各场所及施工现场的台风、防汛(防地震)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3.5.2 服从公司的统一指挥,各场所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紧急抢险工作。
3.6 各运行部门的职责如下:
3.6.1 检查本部门各场所的防台风、防汛(防地震)措施落实工作,确保安全可靠;
3.6.2 工程部(及项目部)检查施工现场的防台风、防汛(防地震)措施落实工作,确保措施安全可靠和施工安全;
3.6.3 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作出响应,组织抢险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台风、防汛(防地震)救灾的应急措施如下:
4.1.1 发生灾情时,各部门应立即正确迅速采取应急措施或公司总指挥部的各项工作指令,组织布置并将措施落实到各基层班组,并按既定措施迅速处理,确保政令畅通,采取适当的措施。
4.1.2 发生灾情时,各部门领导应深入现场指挥、协调防灾工作,并及时向总指挥部反馈现场情况。
4.1.3 各部门在发生灾情时,应保证台风、防汛交通与通信工具在灾期始终处于完好的状态。
地震时的应急预案9
为了确保地震应急工作的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河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河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河东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我们制定了本地震应急预案。
本预案涵盖了破坏性和有重要影响的地震,以及与地震相关并对社会稳定和减灾效果产生影响的事件的紧急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地震应急:破坏性地震应急(包括一般、严重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有感地震应急和临震应急。一般破坏性地震或有感地震发生后,地震应急工作由区政府负责领导;严重破坏性地震或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并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将立即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在我们省内陆发生5.0≤ms≤6.0级地震,也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灾区和地震强烈波及区的各街道办事处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迅速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地震局;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状态;设立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机构,负责本街道办事处的地震应急工作。区地震局负责地震速报、地震灾害损失快速预评估、灾情速报和震情趋势判断等工作,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向区政府提出应急反应建议;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工作;立即派出先遣现场工作队伍,开展地震现场考察工作;与相关部门一起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社会宣传等工作。区政府根据灾情对灾区进行支援和慰问。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我们省内陆发生6.0≤ms≤7.0级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灾区和地震强烈波及区的各街道办事处应立即采取应急行动,执行应急预案,并迅速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迅速做出应急反应并报告市政府。
(一)街道办事处的应急行动
有关街道办事处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地震局;成立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机构,负责本街道办事处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向区政府请求实行特别管制措施。有关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机构要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并组织对灾区的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