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于不具备三级查房条件的科室,要根据本科的人员设置,制订出确保医疗安全的查房制度。
5、对于危重患者和病情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患者,经治医师或主管护士必须及时报告科主任或护士长,必要时向分管院长及医务科汇报,进行全院会诊或请上级医院会诊,必要时立即转诊。
6、请上级医院医师会诊,应严格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须经会诊的医院医务科同意,并及时填写医师外出会诊单。
(二十一)术前讨论:
1、住院期间的大、中手术病例必须经过术前讨论(急诊、抢救手术病例除外),病历中要有详细记录,术者必须参加。
2、禁止以术前讨论代替三级查房。
(二十二)新开展的技术、实施医学新技术应经准入审批后,方能开展。
二、应急处理预案
(一)分级响应
1、一般纠纷(Ⅳ级纠纷):患者对医院医疗服务态度不满意;或对收费等医疗行为有争议的投诉;
2、一般事件(III级纠纷):事件参与人数10人以下;
3、较大事件(II级纠纷):事件参与人数10—49人;有损坏医疗机构财产或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医院不能控制局面的;
4、重大事件(I级纠纷):事件参与人数50人以上;有严重损坏医疗机构财产、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二)报告制度
1、一般纠纷(Ⅳ级纠纷):职能科室(医务科)受理患者投诉和申请,向有关科室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向院长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2、一般事件:立即报派出所、市卫生局处置。
3、较大事件、重大事件,立即报市公安局、卫生局处置。
4、如怀疑医疗纠纷与药品不良反应有关,应及时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报告内容
1、院方受理纠纷后自行协商解决或经过诉讼、鉴定等正规程序调解的,应在协商(调
解)解决后7日内向市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纠纷产生原因、对患者的抢救经过,解决经过、结果以及对当事医护人员的处罚。
2、遇到重大医疗事件、患方聚众上访,院方无法自行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在第一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报告市卫生局、派出所等部门要求协调解决。报告内容包括:纠纷产生原因、对患者抢救经过、正采取的措施、可能产生的后果、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四)应急处理方法
1、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需立即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医务科、分管院长,不得隐瞒。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2、由分管院长组织有关人员查找原因;必要时将患者转送上级医院继续治疗。
3、分管院长或职能科室共同决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进行病情解释。确定经治医师为差错、事故或纠纷第一责任人,其他任何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参与处理。
4、结合情况,决定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5、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在卫生行政部门、职能部门人员、患者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卫生行政部门保管。
6、如患者需转院治疗,经治医师应让患者携带病历(在病历上写明患者在该院的诊治经过及用药情况)并协助病人转诊。
7、对患方告知的内容
(1)医院受理患者投诉和申请后,应主动告知患者可以复印病历的内容,允许患方复印客观病历,患方未办理出院的应及时与患方沟通要求其办理出院手续;
(2)医院应主动书面告知患方解决医疗纠纷各种途径:协商解决、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诉讼等程序;
(3)遇到患者死亡,双方对死亡原因存在争议的,院方应主动向患方提出进行尸体解剖以确定死亡原因的建议,如患方不同意尸体解剖,应要求患方在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4)必要时医院可将与患方进行沟通时的内容以录音、录像的形式保存下来作为证据使用;
8、超出Ⅳ级纠纷的响应对策
(1)超出Ⅳ级纠纷情形:停尸在病房、公共场合,患方聚众上访围攻、围堵、打伤医护(院方工作人员),破坏院方公共财物的。
2)如遇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应立即向市卫生局、公安局报告,请求市公安局、派出所协调解决。
3)报告内容:纠纷产生原因、对患者抢救经过、正在采取的措施、告知患者的内容形式,可能产生的后果、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三、积极探索新机制。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重视医务人员人文素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和条件,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医务人员改善服务和提高效率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尊重患者的良好风气;加强医患沟通,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