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市内国家铁路发生Ⅲ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铁路部门的请求和应急需要,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市经委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3.2.3市内国家铁路发生Ⅱ级、I级安全事故,市内企业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II级、I级铁路安全事故,在铁道部、国家和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由市经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应急预案。
(1)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
(2)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灾情,设立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治安保卫组、后勤保障组、通信保障组、信息发布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自开展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经委牵头,向有关成员单位下达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并督促落实;与各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以及铁路部门沟通联络;收集汇总事故灾情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牵头,救治事故现场伤病员,对可能导致疾病发生的安全事故,采取防疫措施。
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维护事故现场铁路保护区外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依法加强对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防止次生、衍生新的突发事件和不稳定因素。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根据铁路部门的请求,疏散、转移事故现场人员、物资,保障抢险救援现场道路通畅。
通信保障组:由通信部门(电信、移动、联通、邮政、铁通),负责事故现场通信保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信息发布组:由市安监局牵头,依据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的路局(集团公司)提供的事故灾情情况以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向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2.4市内企业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Ⅳ级、Ⅲ级铁路安全事故,由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向广铁集团公司提出支援请求,市经委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市内企业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II级、I级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和广铁(集团)公司报告,并根据需要向铁道部提出支援请求。
3.3紧急处置
3.3.1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铁路部门的灾情报告和救援请求,要迅速赶往现场,先行协助应急处置,抢救受伤人员,疏散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3.2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铁路部门的请求和事故现场需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资源,协助铁路部门进行现场救援。
3.4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的人员,必须配带有明显标志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
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部门负责,必要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武警部队配合。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3.5应急结束
当铁路安全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4.善后工作
4.1善后处置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按国家及铁路有关规定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对处置事故需要而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应进行补偿或赔偿;对事故现场残留物应及时清除,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事发地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4.2应急救援总结
应急救援结束后,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5.保障措施
5.1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电信、移动、联通、邮政、铁通)在各自范围内,保证应急救援的通信畅通。
5.2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备事故抢险救援的应急设备和器材,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5.3人力资源保障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应急处置队伍,确保抢险救援调用。
5.4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督促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5.5治安保障
铁路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必要的警力,协助铁路公安维护治安秩序,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5.6专项保障
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针对铁路安全事故,易造成人员伤害,可能运有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易扩大事故,污染环境和危害周边人员,需迅速撤离避险;事故发生地有可能在偏僻地区,电讯信号无法覆盖,没有道路无法通行等特点进行研究,确保各自专项应急预案能适应事故救援的需要。
6.监督管理
6.1培训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