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请假逾期的,除了病假可以按照前条规定办理外,其他假期都将被视为旷工。但如果患有无法在短期内治愈的重病,并经医生证明属实,可以根据病情、在公司的资历和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病假,最多不超过6个月。事假逾期是因为特殊或意外事件,并提供有力证件,可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事假,最多不超过10天,逾期后再按照前面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请假期间的薪水按照以下规定发放。
1. 请假未超过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的,期间的薪水照常发放。
2. 请公假的薪水照常发放。
3. 公伤假的工资由劳动保险条例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十二条,员工请假时都需要填写请假单并呈核,病假超过3天的,需要附上医生的证明,公伤假需要附上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级别的员工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的,需要向总经理请示批准,其他员工由直属上级批准,必要时可以授权下级主管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岗的,将被视为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旷工1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1天的按照每小时比例扣发。
第十四条,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病事假天数,是从每位员工报到之日起满1年开始计算的。全年没有请病事假的员工,每年给予2个月的不请假奖金,每请假1天就扣发该项奖金1天。超过10天的病事假将不发放该项奖金。
第十五条,员工服务满1年的,可以享受特别休假,具体规定如下。
1. 工作满1年以上不满3年的,每年给予5天。
2. 工作满3年以上不满5年的,每年给予10天。
3. 工作满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每年给予15天。
4. 工作满10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加1天,但总休假天数不得超过30天。
第十六条,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由各部门根据业务情况安排轮流休假日期后执行。如果因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取消休假安排,等工作完成后再补做休假。但如果确实因为工作需要,无法在年底之前休假的,可以按照未休假天数发放与薪水相同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