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过
2. 大过
3. 解职
4. 解雇
(三)1. 全年度累计三小功=一大功
2. 全年度累计三小过=一大过
3. 功过相抵:
例:一小功抵一小过
一大功抵一大过
4. 全年度累计三大过者解雇
5. a. 记小功一次加当月考核3分
b. 记大功一次加当月考核9分
c. 记小过一次扣当月考核3分
d. 记大过一次扣当月考核9分
奖励办法
(一)1. 提供公司“行销新构想”,而为公司采用,即记小功一次。
2. 该“行销新构想”一年内使公司获利50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年终表扬。
(二)1. 业务员主动反映可开发的“新产品”而为公司采用,即记小功一次。
2. 该“新产品”一年内使公司获利50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年终表扬。
(三)提供竞争厂牌动态,被公司采用为政策者,记小功一次。
(四)客户信用调查属实,事先防范得宜,使公司避免蒙受损失者(即:呆帐),记小功一次。
(五)开拓“新地区”、“新产品”、或“新客户”,成效卓著者,记小功一次。
(六)1. 达成上半年业绩目标者,记小功一次。
2. 达成全年度业绩目标者,记小功一次。
3. 超越年度目标20%(含)以上者,记小功一次。
(七)凡公司列为“滞销品”,业务员于规定期限内出清者,记小功一次。
(八)其他表现优异者,得视贡献程度予以奖励。
惩罚办法
(一)挪用公款者,一律解雇。本公司并循法律途径向保证人追踪。
(二)与客主串通勾结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三)做私生意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直属主管若有呈报,免受连带惩罚。若未呈报,不论是否知情,记小过二次。
(四)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上班时间不许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理处(按日不发给薪资),并记大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五)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或泄漏职务机密者,一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解雇。
(六)涉足职业赌场或与客户赌博者,记大过一次。
(七)1. 上半年销售未达销售目标的70% 者,记小过一次。
2. 全年度销售未达销售目标的80%者,记小过一次。
(八)未按规定建立客户资料经上司查获者,记小过一次。
(九)不服从上司指挥者:
1. 言语顶撞上司者,记小过一次。
2. 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记大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