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总体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大医疗纠纷事件:
①在医疗机构内,身着孝服、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围堵大门、堵塞交通等行为。②医务人员、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
③抢夺尸体,在医院的公共场所停放或故意将尸体从太平间移到医疗场所陈尸等严重恶劣事件。
④聚众闹事3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或社会治安事件。3)重大医疗纠纷事件(Ⅲ级)
医院部分科室或诊疗场所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医疗纠纷事件:
①在公共场所散发传单、散播谣言、静坐、下跪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②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或者尸体存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又阻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等行为。
③限制医务人员、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或围攻、殴打医务人员、工作人员等行为。
④聚众闹事2O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或社会治安事件。4)次重大医疗纠纷事件(IV级)
医患双方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医疗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次重大医疗纠纷事件:
①写恐吓信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等其他信息,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辱骂医务人员,干扰医务人员及其家属正常工作、生活。
②抢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书,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经劝说无效。③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医务资料或医疗器械,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
④聚众闹事5人以上。(2)重大医疗纠纷的响应:
1)IV级响应:现场处置工作侧重于现场调解、疏导。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长现场指挥,其他成员按职责要求妥善处置纠纷。同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情况适宜于现场调解的,由公安机关协调现场调解,办公室成员积极配合。请公安机关应及时有效控制局面,驱散无关人员,恢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2)Ⅲ级响应:现场处置工作侧重于现场秩序的控制,为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创造条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副组长现场指挥,同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保卫处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现场警力配备,及时有效控制局面,依法移尸,驱散无关人员,恢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有效处理社会治安事件或群体性事件。
办公室负责承担纠纷现场处理工作,保卫处负责联系公安机关。3)II级响应:现场处置工作侧重于消除治安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事态平息。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副组长现场指挥,同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保卫处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别有用心的个别人员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疏导、驱散无关人员,强制清理现场,加强局面控制。4)I级响应:处置工作在于迅速控制现场局面,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平息事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办公室主任现场指挥,同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进行现场控制或现场缉捕违法犯罪分子,迅速平息事态。办公室成员负责同患者家属协调。
4.应急响应终止
医疗纠纷弓I发的突发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控制,医院正常诊断序恢复后,医患双方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了结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5.评估总结
重大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分管院领导。
6.实施时间一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重大医疗纠纷处置应急工作流程图
五、医疗风险预警与处置方案
病房发生医闹的应急预案5
为加强医疗风险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1.目的
前移医疗安全管理工作重心,重在预防,坚持重点科室、重点人员和重点环节的防范,提前发现、处置可能诱发医疗纠纷的风险要素,努力减少或消除医疗安全隐患。
2.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在本院范围内发生的所有医疗活动,包括对各种医疗风险的预警、处置、评价及结果反馈等。
3.医疗风险点的认定、信息来源与采集。3.1风险点的认定
3.1.1告病危患者、疑难患者、住院时间超过30天患者、高额住院费及欠费患者等特殊患者;
3.1.2发生医疗安全不良事件、非正常二次手术及重大手术(事项)报备的住院患者;
3.1.3申请全院大会诊的住院患者;
3.1.4开展高风险的医疗技术项目或者新技术新业务的科室,医疗纠纷及医疗缺陷明显增多的科室;
3.1.5容易发生医疗差错、纠纷的重点诊疗流程和环节。3.2信息来源与采集
3.2.1利用电子病历系统每日采集告病危、疑难、住院超过30天、高额住院费用、欠费和申请全院大会诊的住院患者信息;
3.2.2临床科室主动上报的各种医疗安全不良事件、非正常二次手术及重大手术(事项)报备,每日收集报告信息;
3.3.3每月末总结当月医疗纠纷投诉情况,投诉量排名前5位的科室和医疗组作为下月重点监控对象;
3.3.4上一发生医疗纠纷量排名前5位的科室及心脏大血管外科、胸外科、神经外科、骨科、产科、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新生儿病区列为本重点监控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