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必须使用但医院没有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科室应当请示医务处,由医务处负责处理。
第四十四条病历书写。
(一)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如实书写病历;
(二)严禁用涂改液、刮刀等用品涂改病历;严禁伪造病历;严禁销毁病历;
(三)病历中涉及诊疗措施、不良反应的描述、医疗风险告知等客观事实部分出现笔误的,应当及时重新书写;不能重新书写的,应当在保持笔误部分字迹清晰的情况下用红笔修改并写明更正日期;
(四)病历中涉及病情分析、会诊意见、讨论意见等主观意见部分出现错误,上级医师可以在病历上直接作错误更正;
(五)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五章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第一节处理原则
第四十五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十六条坚持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的原则。
第二节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其等级的初步判断
第四十七条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