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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应急处理方案4篇
大小:468.75KB 4页 发布时间: 2024-02-04 16:34:26 10.59k 9.66k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及时便民、依法妥善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和安全责任等制度。

第五条医院后勤部门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在门(急)诊大厅、抢救室、手术室、收费(挂号)处、药房(库)和贵重设备、危险物品存放处,以及易发生聚众闹事的场所电视监控等相应设施。

第六条医院成立医疗纠纷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坡头区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应急领导小组组长:黄玉君(院长)

副组长:麦(副院长)

1梁(副院长、医务科科长)莫(副院长)邓(副院长)

成员: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梁亚杰副院长兼任。

(二)各相关部门职责:

院务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协调工作。

医务科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处理、答复和报告。后勤科负责医疗纠纷场所的安全、后勤保障工作。其它相关部门和科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医院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培训制度和计划,鼓励各科室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培训。所有行政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培训和考核,考核成绩与年度考核挂钩。新分配医务人员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置专职人员培训,定期培训学习和考察调研,提高医疗纠纷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医疗纠纷风险分级

第八条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三级:

2一级风险。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拒绝在重危病人通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患者及其家属向科室讨要说法等,经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形。

二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少于人,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患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提出质疑,经解释无效,影响其他病人诊疗等情形。

三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超过人,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严重干扰医院工作;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停尸闹丧,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在医疗场所设灵堂、摆花圈,拉横幅等行为;患方在医院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财物损坏等情形。

第三章报告

第九条发生一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应当立即到位,及时了解情况,同时向医务科(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向行政总值班)报告,必要时医务科工作人员赶赴纠纷现场处置纠纷。

第十条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务科接到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院长必要时向院长汇报,同时赶赴现场。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发生医疗纠纷,行政总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尽快到位,并通知医务科工作人员及时到位,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3第十一条发生三级风险医疗纠纷,医务科应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并向110报警,同时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掌握基本情况后,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导致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和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务科应当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并在小时内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医疗纠纷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医调会调解以及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自解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医务科负责书面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纠纷简要情况、处理经过、赔偿数额、会诊讨论意见以及整改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四章处置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一)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纠纷风险级别处置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二)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相关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接待患方人员,向家属通报和解释相关情况。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四)患者在医院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建议患方按规定申请尸检。

(五)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院应向医调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患方所在单位(村、社区)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请求参与医疗纠纷处理(或请公安机关协助联系)。

(六)发生三级风险医疗纠纷及时报警,并向警方提供有关人员违法闹事的证据。医院工作人员受到伤害的,应当立即抢救(伤情允许送其他医院救治),并保留相应证据。

(七)公安机关民警到达后,由医务科负责向民警介绍纠纷基本情况,与民警共同做好患方的沟通疏导工作,引导患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公安机关依法强制移尸的,医院后勤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强制移尸。

(八)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医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介绍情况,与医务科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新闻稿。

第十五条医院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患方的咨询和投诉,耐心听取患方陈述,虚心征求患方意见,认真做好笔录和解释说明工作。

一级风险纠纷原则上由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沟通协调。二级风险纠纷以医务科工作人员为主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其他科室及部门配合,必要时分管院长、院长出面接待。

三级风险医疗纠纷应由院长出面协调,报告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到现场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医院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患方有依法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复印复制有关病历资料、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5权利;应当告知患方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义务,禁止停尸闹丧,打砸医院和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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