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患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异议,医务科应及时、核实。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反映医疗经过,必要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重大疑难的医疗纠纷应当及时医院内专家会诊。
第十八条医务科应及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和处理意见向患方通报和解释,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患方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患方依法提出要求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对相关药物注射品等实物进行检验、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条经医院专家讨论院方存在明显过失或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且患方索赔少于万元的,由医务科代表医院与患方协商处理。协商成功签订协议书。
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院专用接待场所进行,且双方代表人数不得超过名。
第二十一条患方索赔金额超过万元的,医务科应当向医调会书面报案。医调会负责纠纷的受理、告知、调查、答复、评估、调解等事宜,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必要时,医院可请求医调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处,医调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向其介绍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及专家讨论会诊意见,协助其查阅病历资料(必要时向其提
6供病历复印资料等,但须办理登记并签名手续)和接待患方。当事医务人员和科室应当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协助医调会工作人员与患方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医调会受理后,医疗纠纷的责任程度和赔偿数额等由其工作人员负责调查评估和协商调解,医院任何人员不得再作责任程度、赔偿数额的判定和承诺,也不得私自给予赔偿,以避免医患矛盾冲突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根据医调会与患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书及医院证明由指定保险公司向患方支付赔款(如有医疗欠费等应当扣除,但在签订协议前必须告知医调会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经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院应当严格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当事医务人员和患者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规定期限内可以请求医院申请省医学会再次鉴定。
第二十六条医疗纠纷处置完毕后,医院应当按照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和医调会反馈意见,及时讨论,分析存在问题,制定完善相应制度措施,责令当事医务人员和科室整改,并按《医院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院内公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医院对医疗纠纷处置中成绩突出的科室及个人应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本预案规定,未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失和事态扩大等严重后果的,将按《医院管理实施细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预案由医院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实施。
医疗纠纷处理应急处理方案3
第一条为依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院及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次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清远市医疗纠纷预防和调解处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院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伤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及时便民、依法妥善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医院设立医疗纠纷患方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成立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医疗纠纷的处理,医院办公室、医务科、门诊部负责医疗服务投诉和纠纷的接待,并进行必要的调查、答复、处理和报告;其他相关部门和科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三级。
一级风险:患方质疑医护人员诊疗行为的真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例;患者及其家属向科室讨要说
1法等,经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形。
二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少于人,患方对卫生院的诊疗过程提出质疑,占据卫生院诊疗、办公场所,干扰正常医疗次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经解释无效,影响其他病人诊疗的等情形。
三级风险。患方来投诉的人数超过人,聚众占据卫生院诊疗、办公场所,严重干扰医院工作;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患方在医院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财物损坏等情形。
第七条发生一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主任或护士长应当立即到位,及时了解情况,同时向医务科(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向行政总值班)报告,必要时医务科工作人员赶赴纠纷现场处理纠纷。
第八条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务科接到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院长汇报,同时赶赴现场。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发生医疗纠纷,行政总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尽快到位,需医务科协调处理的,应通知医务科工作人员及时到位。
第九条发生三级风险医疗纠纷,医务科应同时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向110或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情况紧急时,
2医务人员或医务科工作人员直接报警),掌握基本情况后,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条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导致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和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务科应当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并在小时内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一)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纠纷风险级别处理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二)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相关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接待患方人员,向家属通报和解释相关情况。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四)患者在医院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建议患方按规定尸检。
(五)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院办公室应按医务科工作人员请求,负责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