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我们就需要制定规章制度,下面就给大家推荐办案场所管理机构制度,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办案场所管理机构制度第1篇
为确保查办案件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经费,做到文明办案、安全办案。现将办案场所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案件调查需要设立办案场所,必须按照中、省纪委有关实施“两规”、“两指”措施的要求选择办案场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办案场所的设立在服从办案需要的前提下,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
三、案件承办室主任为办案场所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办案场所的工作、人员安排、安全工作。
四、周密计划,科学安排,分工明确,高质高效完成办案任务。
五、对谈话对象随身携带的物品要及时登记,由谈话对象签字后交专人保管。对谈话对象亲属转来的物品,经检查后方可交本人使用。
六、办案人员要强化安全意识,确保谈话对象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七、谈话对象离开办案场所时,案件承办室主任或主办人员要与有关部门、单位等做好安全交接工作。
八、严格请假制度,因事请假的需经案件承办室主任同意。
九、办案场所的后勤保障由专人负责,对在办案场所工作人员、涉案人员应列出名单,登记造册。并根据在办案场所人员增减情况及时调整食宿安排。
十、办案场所必备所需日常办公用品、简单生活用品。
十一、特殊情况下在市区短途调查取证确需乘坐出租车的,需经案件承办室主任同意。出租车费报销时应由案件承办室主任签字证明。
十二、为便于工作联系,由案件承办室主任明确1-2个房间开通长途电话,其他办案人员住宿的房间不开通长途电话。
十三、同一案件需要变换办案点的,应对原办案点开销的全部费用进行总计;在同一办案点先后查办多个案件时,应逐个计算每个案件的费用。
十四、结算办案费用,应由案件承办室主任、办案点后勤工作负责人与办公室财务人员共同进行。
办案场所管理机构制度第2篇
为预防发生执法责任事故,按照上级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办理刑事、治理案件时,必须在办案区进行。
二、各单位要明确一至两名管理人员,负责办案区日常内务管理。
三、管理人员应保持办案区24小时内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有序,网上监督中心监控有效,保证公安网畅通流转,应急照明,报警装置等设施完备,随时对办案提供服务保障。
四、办案人员进入办案区后,先对其行为人人身安全检查,再进行信息采集,后按其违法性质、带入侯问室、讯问室、询问室开展审理工作。
五、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必须如实填写在代管物品登记表上,并将实物交管理人员保存,嫌疑人离开办案区时,要将物品随身带出,妥善处置。
六、在办案区内办案时,必须同时向局督察部门进行报备,充分用好录音录像设备,并按规定复制存档、进入执法场所时,首先要进行人身检查,认真填写执法场所登记台账,看管人员要保证24小时嫌疑人不失控,安全监护。严禁刑讯逼供,确保不发生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残、自杀等执法责任事故。
七、办理重特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等违法犯罪嫌疑人较多的案件,本单位办案区不够用时,要请示本单位主管局长,由其协调,在全局范围内综合选用执法场所,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
八、在遇有办案区内报警装置响起时,在单位的所有人员必须立即到场,帮助果断处置,并向领导单位汇报,重大问题及时向局指挥中心和当日值班领导汇报。
九、凡进入办案区的人员,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保持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吐痰、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乱扔杂物。
十、凡发现不按本规定在办案区办理案件的单位,将予以全局通报,因不在办案区域办案发生执法责任事故的,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办案场所管理机构制度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保障办案安全,促进规范执法,根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问、询问、继续盘问、辨认等办案活动的专门区域,包括公安机关派出所和内设机构设置的专门办案区域,以及公安机关设置的供两个以上执法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办案中心。
第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案区从事办案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责任,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 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办案民-警应当将其立即带入办案区;除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起赃、辨认现场或者尸体的以外,不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出办案区。
组织调解、听证,或者对违法嫌疑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在接待区进行。
第五条 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其送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与执行机关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办案区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办案区由一个办案部门单独使用的,该部门为办案区管理部门;由两个以上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应当由所属公安机关指定一个部门作为管理部门。
办案区的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办案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区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装备财务、后勤保障、科技信通等部门应当为办案区使用管理提供保障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