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办案区相关应急预案,并为办案区配备应急电源、消防等设备。遇有停电、火灾、技术故障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办案区使用管理的监督和视频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执法办案单位、办案民-警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制止。
第三十二条 办案区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纳入所在单位案件审核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进行案件审核时,应当结合办案区声像监控资料,审查是否依法进行讯问、询问。对违反规定的,及时责令整改,并在执法质量考评中扣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办案民-警予以批评或者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讯问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除适用看守所的有关管理规定外,有关讯问要求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