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劳动纪律
1、修理厂应根据季节变化和车辆运营规律制定作息时间,严格考勤制度,搞好考勤记录,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务必保证随叫随到。
2、所有员工上班时务必按指纹签到,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工。凡迟到、早退5分钟者,一次处罚5元;迟到、早退5-20分钟者,一次处罚10元;迟到30分钟者,扣20元。旷工一天,扣除2天工资。
3、每月员工可休假2天,由厂长根据状况安排休息。病、事假应提前向厂长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重大节、假日及春运、暑运期间不得休假。
4、员工上班时禁止穿拖鞋,严禁酒后上班,凡因上述状况发生的事故和损失一律由肇事者承担。
5、所有人员务必听从指挥和调度,生产所需加班和突击任务务必全力以赴,不得无故缺席。违者,一次处50元罚款。
6、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厂区内吵架闹事,违者扣发双方当天工资。
7、员工不得在厂区内干私活,不允许将工具、零配件及废旧物质带出厂外,违者按原价加倍处罚。
8、员工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技术水平,增强“优质、高效、规范、安全”的企业精神,以适应工作需要,凡因技术不求上进、工作松松垮垮、质量低下、违规操作、影响企业信誉等状况都将受到经济处罚或予以辞退等处理。
十二、各工种岗位职责
1、质检员(机务员)岗位职责
(1)、对进厂检修的车辆结合司机报修的资料作好进厂检验;根据检验结果,确定修理项目,安排修理作业人员,下达作业计划,并根据作业资料,填写工时定额。对于返修的车辆一律不计算工时。
(2)、在修理过程中对司机或修理工要求更换的配件进行检验、鉴定,然后决定是否更换。常用品种由开票员办理,总成件及单价500元以上的品种报厂长审批后办理。
(3)、对修理工艺、流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4)、严格审核配件购进单据、凭证,办理入库签字手续;做好配件出、入库微机台帐;对单车领用配件进行汇总,按时报送财务科,以便单车核算。会同主车司机、主修师傅对该车辆进行测试验收,并做好车辆维修资料的微机存档工作。
(5)、对修理竣工的车辆会同司机和主修人员进行测试、验收。并作好维修记录和资料微机存档工作。
(6)、对返修车辆会同有关人员进行检测和职责认定。
(7)会同保管员对购进配件质量进行鉴定。
(8)、质检员务必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和技能提高,在质检中有异议时,要主动找厂长及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解决。
(9)、质检员要敢于坚持原则,事实求是,不弄虚作假,严把修理质量关,及时纠正违规作业行为。
(10)、质检员没有履行好职责或把关不严出现失误的,处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有关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职责。
(11)、轮胎修理务必有司机、质检员共同签字方可办理,要设立轮胎更换修理台帐,并录入微机。
(12)、在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时,要将所需的配件数量、价格维修所需工时费,协同安全科做好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列出项目及价格清单。
2、采购员工作职责
①、采购员负责各种配件、材料、物质的购进,务必具有高度的职责心和理财意识,以“为我购物”的态度办理采购业务。
②、采购员要透过计算机网络,熟知车辆和各种物质、材料性能、产地、厂家等信息,广泛了解市场行情,及时掌握价格动态和仓库需求,以最低的价格、最好的质量、最快的保障和最少的积压满足维修保养需要。
③、采购员根据生产状况和库房管理员的采购计划,列出品种、单价、产地以及上次采购的单位和单价,报厂长审批后方可采购。原则上要到生产厂家或正规经销单位购进,批量购进不得高于市场批发价,零购不得高于市场价。发票要正规,并做到品名、票据、数量(重量)、价格、质量相符。
④、购回的配件、材料由保管员质检员共同清点、验收入库后方可领用,采购员不得直接将所购物品交修理工使用。
⑤、采购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销售方索取“回扣”、礼品,不准弄虚作假和对所购物质抬价加价。凡发现一次有损企业经济利益的行为,立即辞退,并扣除岗位职责保证金。
⑥、采购人员不负职责购回的任何“三无”产品或质差配件,损失由本人全部承担。
3、保管员工作职责
(1)、保管员负责对零配件及各种材料物质购进的验收入库、分类整理保管和发放使用工作,务必具有高度的职责心和业务技能。
(2)、保管员应严格按微机台帐存放零配件,并根据微机开票的资料进行发放。
(3)、对购进的配件、材料等要进行认真的清点,检查入库物质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重量)、价格是否与发票一致,并会同质检员对技术凭证是否齐全、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验收,坚决杜绝“三无”产品入库,对物质价格波动较大,前后进价相差较大的状况要及时向厂长汇报。
(4)、入(出)库物质记账务必及时、准确,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库存品种低于最低库存时,及时向采购员列出采购计划。
(5)、出库物质要凭质检员开出的领料单办理领料手续,主车驾驶员或修理工签字认可后方可有效。
(6)、仓库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潮措施。物质堆码整齐,持续室内外清洁卫生,确保材料配件完好无损和使用性能不变。
(7)、因把关不严而使不贴合质量的配件、材料进入仓库的,经职责认定,视其职责程度由保管员承担50—100%的损失;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物质材料短缺、损坏,由保管员赔偿全部损失。
(8)、保管员不得将库存物品外借,违者按物品价值加倍处罚。
(9)、无关人员进入仓库,一次处保管员3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