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县级各部门积极做好辖区内道路和客运安全检查和安全监控,及时排查和处置各类危及春运安全的隐患,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客运业主的安全教育,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乡客运的监管,发现客运“三超”及非法客运等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协助查处,确保辖区内春运有序和平安。
(四)、在1月26日至2月7日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责任人限时整改。
(五)、对各危险路段进行重点监控,由乡、村干部负责实施。
四、纪律要求
(一)、各村组和各企事业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扎实开展工作,将责任落实到人,将各项监控措施具体落实到位。
(二)、乡政府将安排人员做好春运期间的值班工作,各村和各企事业单位也要安排人员进行春运期间的值班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制度,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报告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危险情况。
(三)、春运期间,乡政府将对春运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不落实,特别是因失职行为导致事故的情况,将严格追究责任,一查到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2024年春运安全应急预案11
为了提高滨江区春运办对春运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维护春运工作秩序,确保春运工作安全、畅通、有序进行,特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旅客滞留、引发群体骚乱、危害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因雨雪冰冻天气引发的;
2、因道路交通安全引发的;
3、因春运车辆故障引发的;
4、其他与春运有关的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可能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二、工作原则
加强预防,快速反应,以人为本,损益合理,分级负责,联动处置,资源整合,依法规范。
三、组织体系
本区春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区春运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春运办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具体执行春运应急处置工作。(市春运办另有安排的除外)
区春运工作领导小组由孙剑甫任组长,成员由宣传部、建设部、社发局、城管局、安监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交警大队、运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春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市春运办应急领导机构决定的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区春运办,由郑卫国同事任办公室主任,具体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局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四、工作机制
区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群体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工作。
(一)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如参加春运车辆企业)负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应急处置。局相关部门职能部门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群体事件进行先期处置,要及时调配力量,做好预警处理,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二)事件处置
1、滞留旅客处置
滞留旅客主要由运管部门及公安部门负责,区春运办负责协调指挥。运管部门负责住、食、饮、照明,公安部负责人身财产安全。主要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对滞留旅客做好住、食、饮、医等各方面的服务工作,区春运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及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滞留旅客不被冻着、不被饿着、不被渴着;同时要确保滞留旅客有病能及时治疗,人身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一旦情况好转,千方百计增加运力,使滞留旅客能早日返乡。同时,各单位要尽力安排不能返乡旅客在当地过一个舒心的春节。
第二,区运管部门负责调配应急车辆。区有关运输企业要加强与主城区客运站的信息沟通,适时、适量地发送需在杭州中转的旅客来杭转车。各运输单位要根据实际天气情况发车,各客运班车要服从当地交警的指挥和管理。如天气情况恶劣,无法保证安全的,要坚决停班,待情况好转再行发班。
第三,区春运办负责就近确定若干旅客安置点,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旅客能安全有序安置。
2、道路故障处置
区春运办及城管、交警部门要加强各路段的巡查管理,对涉及安全的各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要特别加强重点路段、桥梁的除雪、防冻、清障工作,各公路业主单位要积极配合春运部门工作,尽最大努力,保持公路安全畅通。
3、车辆故障处置
区运管部门要与具有一定规模、信誉较好的道路客运企业签订突发公共事件运力征用协议,做好应急运力保障,并组建应急队伍,做好人员的培训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车辆随时等候应急。
4、客运秩序处置
旅客滞留时,非法营运会有极大生存空间,运管、交警、公安、城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证无照、非法营运的车辆,尤其是含“四小车”在内的车辆,严格禁止这些无安全保障的车辆带客上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责任与奖惩
区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要对参加春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旅客滞留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预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