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领导小组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并报送区减灾委决定。之后,由防灾委评估后决定进入相应级别响应状态。
5.3 响应措施
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3.1 综合协调组根据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同时,指导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并保持上下信息畅通,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救灾相关情况。
5.3.2 物资供应组迅速组织应急救助物资,集结待命。
5.3.3 物资发放组派出工作组赶赴受灾区域,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确定物资发放供应点,并协助指导救灾工作。
5.3.4 灾情稳定后,立即对受灾情况进行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并向区减灾办提出建议,经启动响应领导同意,决定终止I、Ⅱ、Ⅲ、Ⅳ级响应。
5.5 灾后救助
5.5.1 过渡期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综合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及受灾社区或产业功能区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物资供应组经核定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并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物资发放组督促受灾区域过渡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进行绩效评估。
5.5.2 持续性救助
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根据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情况,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请区民政局,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其尽快度过难关。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要及时来落实救助供养政策,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区财政提请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6.2 物资保障
认真落实相关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确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储备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社区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要求,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6.3.1 加强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区、街道、社区三级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社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6.3.2 加强区、街道、社区三级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6.4 装备和设施保障
6.4.1 街道应按照统一要求配备救灾管理工作所需的设备和装备。
6.4.2 依托街道综治中心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6.4.3 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准化标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社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6.5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助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6.6 社会动员保障
6.6.1 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区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并严格执行。
6.6.2 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6.6.3 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积极作用。
6.7 宣传、培训和演练
6.7.1 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主题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6.7.2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培训,包括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重点培训《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统计制度》和各级预案的内容。
6.7.3 根据相关标准要求,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