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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抗菌药物管理制度简易版1
一、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国国家处方集》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二、抗菌药物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三、遴选抗菌药时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其中,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四、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剂科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报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70%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剂科、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五、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我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规格、剂型、数量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一次性购入使用。严格控制申请临时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和数量,对同一临床科室在1个月内连续2次以上申请临时采购同一品种抗菌药物时,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六、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该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加以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的;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七、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局部感染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八、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九、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认定的会诊人员会诊同意后,由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门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丰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抗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资格由抗菌药物管理组负责认定。
十、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十一、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分析我院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的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现象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得超过60%;清洁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百分率不超过30%,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在术前三十分钟至两小时内给药,清洁手术用药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得超过20%。
十二、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针对不同的细菌耐药水平,采取不同应对措施。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患者中,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
1、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全院医务人员。
2、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慎重经验用药。
3、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4、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
十三、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
十四、严肃查处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的问题。按照《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的查处力度,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师,具体处理如下:
1、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每发现一次,处当事人以该药同等金额罚款,扣除科室月质量绩效考核分2分。
2、违反围手术期预防使用抗菌药物规定的,每发现一例,对当事人处以该药同等金额罚款,扣除该科室月质量绩效考核2分。
3、连续用药排名前10名的医师,警示谈话;
4、凡医院组织的各项检查中发现的下列严重不合理用药情况之一:①单纯性上呼吸道感染(普通感冒)使用第三代头孢菌素;②体表肿瘤手术预防性使用第三代头孢菌素;③无指征联合用药、超剂量用药、成人使用小剂量品规或类似情况。对当事人予以停止处方权1月,处以该药同等金额罚款,调离原工作岗位,到质控科或安全办跟班学习1月,不发放绩效工资,推迟晋升一年等并扣除科室月质量绩效考核5分。
5、凡在卫生部、省卫生厅及市卫生局组织的检查中发现的不合理用药情况,严重影响医院声誉的,对当事人予以停止处方权3月,处以该药同等金额罚款,调离原工作岗位,到质控科或安全办跟班学习3月,不发放绩效工资,推迟晋升两年等;并扣除科室月质量绩效考核5分。
6、凡纪检、监察、工商、司法等部门查处的医药不良行为,对当事人处以停止执业半年,到质控科或安全办跟班学习,停发绩效工资。涉及的供货公司一律停止业务往来。
诊所抗菌药物管理制度简易版2
一、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
1、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有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2、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3、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4、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5、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执行,并同时上报昆明市五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6、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有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7、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8、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9、一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原则上不超过35种,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