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总则
1.1为强化学校常规管理,提高教职工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1.2本条例的适用对象为本校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条全勤
2.1除正常公出外,无任何临时假、长假、旷职等现象者,视为全勤,享受特殊加分。
第三条临时假
3.1每次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外出视为临时假。
3.2临时事假每月两次以内不扣款,从第三次开始一次扣款4元。如果超过2小时按半天事假处理。
3.3临时假,所有任课教师向年部主任请假,行政人员向教学校长请假。批准后请假人必须到教务处填写请假条并到门卫登记后方可离校(包括公出),请假人回校后必须到门卫销假,否则连续计算请假时间。
第四条长假
4.1病事假半天或半天以上为长假。一天以内(含一天)长假所有教师向教学校长请假。一天以上长假向校长请假。领导准假后通知负责签到的人员,由负责签到的人员通知年部、教务处及负责安排假值工作的同志。不准电话请假(特殊情况除外)。
4.2超过2小时病事假视为长假。长假不足半天的',视为半天;超过半天,不足一天者,视为一天。
4.3病假半天扣5元;一天扣10元(以医院诊断为准)。
4.4事假半天扣10元;一天扣20元。
4.5因长假误课者,除扣误工款外还要扣课节费,病假一节扣5元,事假一节扣10元,行政人员每天按一课时扣课时费。
4.6班主任误工一天扣津贴9元(公出除外),将扣款发给代班班主任(此项工作具体由年部负责)。
4.7全年累计长假超过15天者,本人当年不评优、不评先、不晋级。
第五条婚、丧、产假
5.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教职工,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2教职工本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准假3天。除法律规定以外,学校只对教师本人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给予丧假2天。
5.3女教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凭医院证明)产假为105天;晚育者,即24周岁以上(含24周岁)产假为110天。男教职工之妻生育,准假五天。
5.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哺乳期长度为十八个月,自婴儿出生时起至婴儿十八个月时止;女教职工在哺乳期享受哺乳假,上、下午各1小时。
5.5教职工子女有参加中考或高考者,考试期间不坐班。
5.6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规定时间内不扣款。超出时间按病、事假扣款。
第六条旷职
6.1所有早退、擅离职守、无故离岗(包括值日值宿漏岗,无故不参加学校大会、校级活动、升旗仪式、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等,均视作旷职。查岗时漏岗(即查岗时没在教室、办公室等工作场所)的教师,经学校教务处第一时间查实确在校园内的,视为在岗;没在校园内同时门卫又没有登记的,视为漏岗,按旷职处理。
6.2迟到、早退:半小时以内扣3元,超半小时按事假半天扣款,迟到的同志到校后必须找主管领导说明原因(计算迟到的时间,从签到结束到半小时以内)。
6.3值日值宿:值日漏值一次扣20元,替值者补助20元,值宿漏值一次扣30元,替值者补助30元,迟到半小时以内扣5元,超过半小时按漏值扣款(此项工作具体由政教处负责)。
6.4无故不参加学校大会、校级活动、升旗仪式、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每次扣10元。
6.5旷职半天扣50元;旷职一天扣100元。旷职连续15天,上报教育局按自动离职处理。
6.6全年累计旷职超过3天者,除按第6.5款处理外,当年不评优、不评先、不晋级。
第七条公出
7.1经学校批准,教师外出学习、培训、家访等,视为公出。
7.2公出期间视为全勤,逾期未归,超期时间视请假与否,分别按长假和旷职处理。
第八条考核
8.1出勤考核工作由教学校长负责,教务处及年部具体实施。
8.2签到采取面签的方式,禁止电话签到和委托签到。签到结束时间必须严格以学校安排工作时间为准,不得拖延。
8.3签到结束后,负责签到人员要及时与主管领导核实,以确定当天长假、旷职和公出人员名单,并在当天上、下午第一节课前将长假、旷职和公出情况通知教务处、相应年部及负责安排假值工作的同志。
8.4全体教职员工请假需填写实验中学教师请假单。
8.5门卫实行教师外出登记制。做到“外出登记记时,回来销假记时,准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