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了解未成年人受侵害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相关机关报告。
2.特别关注教育工作者、医疗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职业人群,他们有特殊的报告义务。
二、报告情形
1.发现未成年人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被非法拘禁、被强制戒毒或受到其他不法侵害的。
2.发现未成年人非正常离家出走,可能遭受不法侵害的。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威胁或侵害的。
4.发现未成年人需要立即报警的任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虐待、拐卖、绑架、强奸等。
三、报告程序
1.立即报警,并向当地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报告。
2.提供详细信息,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员和具体情况。
3.如有必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
四、保护措施
1.对报告人身份严格保密,防止因报告行为暴露而受到打击报复。
2.对于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给予及时救助,包括医疗救治、心理辅导等。
3.不得公开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以保护其隐私权和名誉权。
五、法律责任
1.对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
2.对因未及时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监管机制
1.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设立投诉渠道,鼓励社会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七、宣传教育
1.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强制报告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2.对相关职业人群进行培训,增强其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内容4
一、学校幼儿园制定安全排查制度,定期对全园幼儿进行安全排查,对于发现的问题登记造册,做好记录。
二、本制度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的:
(三)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有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痹等情形的:
(四)未成年人被遗弃,或者长期无人照顾状态的:
(五)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乞讨的:
(七)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或者未成年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危险的:
三、对于发现符合以上情形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制止或者上报上级部门。
四、幼儿园发现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教职工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的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私自传播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符合未成年人侵害案件报告制度的,所有教职工都有义务上报上级部门,对于干扰上报的,按照学校相关制度,从重处罚并,对于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未成年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内容5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对于发生如下突发事件或者安全事件,
(1)学生出走事件,师生非正常伤亡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