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次事故造成死亡人数3人以上的;
(五)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伤害人数30-49人,虽未发生死亡病例,但发生在学校及中考、高考期间或全市重大活动、重大会议期间,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给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在20—3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2.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评估
2.1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坚持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诚信体系,大力促进企业诚信建设。
2.2事故报告
建立健全质食品生产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2.3事故评估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专家,对事故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进行科学的评估确认。
2.4事故通报
应及时对有关部门及有关镇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了解事故进展情况并向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并通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3.应急预案的启动
对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局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局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上报韶山市委、市政府、湘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韶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并积极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事故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局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要求,立即履行职责,紧急调集应急处理队伍、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救援措施,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局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5.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5.1韶山市质监局常设应急救援指挥小组
办公地点:韶山市质监局行政办公室
韶山市质监局值班电话: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
联系人:
电话值班人员及联系人接到事故电话后,应立即报告应救援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
5.2应急救援指挥小组的组成:
组长:陈强
副组长:
组员:
应急预案启动后,局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各有关单位工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6.信息发布
局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一般情况下,由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