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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未成年强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内容6篇
大小:468.46KB 4页 发布时间: 2024-03-01 13:21:03 18.53k 17.71k

校园欺凌以强凌弱、以多欺少、以大欺小,性质十分恶劣。

校园欺凌常常给被欺凌者留下身心伤害,给未成年人的心灵造成巨大阴影。

防范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是包括家长、老师在内的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为进一步做好校园欺凌防治工作,从源头上消除校园欺凌行为,经校委会研究,特制定《校园欺凌信息强制报告制度》。

一、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校园欺凌行为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论发生在校内或校外,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学校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二、教师若发现校内欺凌行为,无论何时何地,都要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

如因漠视不管或冷眼旁观,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以致事态扩大的,视情形在师德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直至记录师德不合格。

三、家长若发现自己的或他人的孩子有欺凌或被欺凌行为的,要第一时间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报告,学校接到报告信息要及时受理,相关教师、班主任要及时将信息汇报学校,不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不能置之不理。

如因处理不及时或不当,视情形在师德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直至记录师德不合格。

四、学生受到欺凌,向老师或班主任报告的,老师和班主任要先向学校政教处报告,然后在政教处的指导下按处置预案处置,不得私自处理,不得四处张扬,给学生心灵造成二次伤害。

校园欺凌的处置过程要有书面记录,书面材料要求各厉害方签字,学校留存备案。

五、校园安保人员在对学校隐蔽空间和摄像头未覆盖区域进行巡查时,发现校园欺凌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并制止,如因报告不及时,造成学生伤害或事态扩大的,学校将建议安保公司按照失职渎职处理,直至解聘。

学校未成年强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内容5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陵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报案或举报。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

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毁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陵犯、有身、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历久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构造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陵犯危险的。

第五条根据本意见规定情形向公安报案或举报的,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第六条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

第七条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第八条公安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

第九条公安侦查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公安、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办案中的协商、沟通与配合。

公安、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报案人员或者单位调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处理记录、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提供。

第十条公安应当在受案或者备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并在移送检察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

XXX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

认为公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立案,公安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立案。

第十二条公安、XXX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拜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XXX、XXX等群团构造,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医疗救治、心理干预、查询拜访评估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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