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
8.3.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有效,可分次使用,最小休假单位为0.5天,可抵扣当年病假或事假。
8.3.3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8.3.3.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未扣发工资的。
8.3.3.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8.3.3.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8.3.3.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8.3.4年休假安排
若员工本人在应休假周期内未提出年休假申请则视同放弃。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4
1.目 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请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内员工)。
3.内容
3.1 工厂各部门员工因私事需亲自处理或因病无法上班的,须办理请假手续。
3.2 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原因及请假类别后,由职务代理人和主管领导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员工请假期间所属事务及责任由职务代理人承担。
3.3 员工请假类别及规定累计时间。
3.3.1事假
3.3.1.1 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需亲自处理而无法上班的,可以申请事假。
3.3.1.2 申请事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经部门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后方为有效。
3.3.1.3 事假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每月累计不能超过3天。
3.3.1.4 员工申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违反规定的以自动离职处理。
3.3.1.5 当月事假将计入员工考勤,请假工资核算按工厂《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3.3.2病假
3.3.2.1 员工因疾病或受意外伤害,可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申请病假。
3.3.2.2 病假全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0天,需要住院治疗或修养的,不能超过3个月(含门诊期间的病假)。
3.3.2.3 由于病情严重,需要延长治疗的,可视具体情况经工厂领导批准酌情处理。
3.3.2.4 病假全年累计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3.3.3婚假
3.3.3.1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准予7天婚假。
3.3.3.2请婚假应提前15天申请,并附《结婚证》复印件。
3.3.3.3婚假含节假日。
3.3.3.4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不扣除期间请假的工资。
3.3.4慰唁假
3.3.4.1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的,可请3天慰唁假。
3.3.4.2 慰唁假不扣工资。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级(或居委会等)以上有关单位出据的员工与死者关系的证明。
3.3.5产假
3.3.5.1 女性员工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可请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75天),请产假不扣工资。
3.3.5.2 如所请产假超过时间的,经工厂部门经理签准的可视同病假,不得超过30天,并按实际天数扣除工资,但不计入病假累计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