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养老服务领域巡查整改方案范文4
当前,我国正在深化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其中公建民营被认为是较为有效的方式。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进过程中,一些实际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引发社会疑虑。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研究并在实践中切实加强规制。
一、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发展及其现实背景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是指政府将其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包括民政部门直属的社会福利机构和乡镇(街道)政府下属的农村敬老院,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给社会主体运营管理,以切实提高绩效的做法。类似的提法还有“公办民营”,它指的是“在盘活存量领域对已经办起来的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改制改革”,这与“发展增量领域”的公建民营有所不同。①但无论是“公办民营”还是“公建民营”,二者的相同之处都是引入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公办机构,政策取向一致。因此,可用“公建民营”进行统指。
作为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一种主要方式,公建民营始于xx世纪xx年代的承包制。其最初的动机是提高效率,由机构实行内部员工承包制,奖勤罚懒,打破“大锅饭”②。其后,有个别地方将农村敬老院承包给外来人员,出现了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雏形。
20xx年x月x日,该市社会福利院推出整体租赁经营,实施公建民营。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把公办民营列为公办养老机构改制的主要方式。民政部随后下发了《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后,各地加大工作力度,公建民营无论数量还是规模,都有了明显变化。据不完全统计,到20xx年上半年,全国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已有120余家③,涉及床位5万多张,主要分布在北京、浙江、上海、河北、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安徽等地区,东北仅吉林省1例,西部省份没有案例;
机构成立时间主要集中在xx年后,占调查总数的70%;
在运营方式上,机构前期大多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近年来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公开由专家组从应标单位中择优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