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式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的人;
⑵、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异常者;
⑶、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躁、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六章:危机干预
第十四条:建立心理危机快速反应机制,发现有严重心理危机情况,应及时、迅捷地采取措施。
1、对有自杀意念的学生,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或精神卫生机构评估认为需要接受危机干预的,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将其送精神卫生机构治疗或回家休息治疗,学校应要求学生家长为学生办理休学手续,让家长将学生带回家休养治疗,直至康复并重新履行入学手续后方可复学。在家长未来学校接学生之前,学校应对该生作妥善安置,并指派专人陪同、看护。
2、对出现危机事件的学生所在班级的同学,心理委员、辅导员、班主任应通过班会等形式,及时通报情况、进行安全教育,避免学生出现恐慌心理,并稳定学生的情绪。
3、对于已经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应立即送医院紧急抢救。学校应立即通知家长到校,及时做好安抚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后期跟踪
第十五条:对于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学校应建立长期跟踪机制,定期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和干预,确保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得到持续改善。同时,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成长。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汇编2
一、心理健康辅导原则:
真诚、热情、耐心、保密
二、心理健康辅导工作人员工作要求:
1、心理健康辅导工作人员应做到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热爱学校心理健康辅导专业工作,熟悉并认真遵守国家《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心理辅导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的道德规范。
2、心理健康辅导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科学态度和专业要求工作。必须接受规范的专业培训,努力钻研有关理论,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探索工作规律,还必须熟悉学校的组织、目标、规范和各种教育策略,了解本校学生的特点和心理状态,将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专业要求和本校实际相结合,以利于有效地开展工作。
3、心理健康辅导工作人员必须平等对待学生,信任学生,在与来访学生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工作,要特别注意尊重来访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来访学生的心理权益;从保证学生健康发展出发,接纳对方的各种认识和情感困扰,理解对方的需求,帮助对方解决问题;尊重学生自愿接受服务的权利。
4、心理健康辅导工作人员要用学生能理解的语言向来访学生解释本校心理辅导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来访学生的自身权利,使他们能明确了解这些问题。可以根据辅导室设置情况和求助者的需求,提供多种形式的辅导服务。如:现场辅导、通信辅导、电话辅导、网络辅导。
5、心理辅导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学生的隐私和其它私密;对学生的有关资料、案例予以保密,单独保管,不列入学校有关档案;只有在专业需要和必须会诊时才能和其他辅导教师讨论来访学生的案例;不应将学生的案例作为谈话资料;在研究和写作中需要引用学生资料时,必须隐去可辨认出来访学生的有关信息;通常情况下,不应向学校其他人员及家长透露学生的秘密;出于保护学生安全,防止意外发生以及需要争取其他人员帮助,必须向有关人员提供学生心理辅导资料时,必须向能负责,能保密和有能力解决相应问题的人员提供,同时注意保护学生的安全并使他们感到安全,不进一步扩散有关信息。
6、辅导人员应遵循教育发展的模式向学生提供帮助,立足于帮助启发学生自己认识自己,自己帮助自己,自强自立,健康成长。在辅导过程中要密切关注求助者情绪,如遇特殊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校领导和有关方面人员汇报。
7、辅导人员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心理测验时,必须遵守我国颁布的《心理测验工作者道德准则》,按心理测验的规范进行,不滥用心理测验,科学、客观地使用测验后果。
不掌握心理测量有关知识和方法的辅导人员不得对求助者进行心理测量。不得使用盗版、信度和效度差、不符合学生特点的量表。不经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能强迫学生进行各类心理测量。
8、辅导人员在帮助学生的过程中,应努力动员与争取教师和家长的配合与支持,必要时要对他们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努力建立有利于学生发展的理性社会支持系统;在向教师、家长提供资料建议及分析学生情况时,要以保护学生,促进学生发展为出发点,辅导人员要热心和学校教职工交往,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9、辅导人员必须了解学生心理辅导的局限性和自身的局限性,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对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推荐其他有关人员予以解决或建议学生到相关部门辅导、治疗;对学生提出的超出自己职责范围的要求,不能予以满足。
10、辅导人员必须始终注意保持和来访学生关系的纯洁性,不得与来访学生及家长建立心理辅导及教育关系以外的其它关系,不得收受学生和家长的任何额外物质报酬及馈赠。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汇编3
一、心理咨询师制度
1.工作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到岗、按时下岗。工作人员在开会,值班和举办活动时不允许迟到、无故缺席。如果迟到三次以上,或无故缺席二次以上或迟到和无故缺席总共超过三次以上者均以自动退出心理咨询室处理。
2.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各室卫生由当日工作人员负责打扫,要求整洁舒适。
3.心理咨询人员应热爱咨询辅导工作,不断努力于专业实务、教学、服务与研究,以提高自己得专业素养,并推动这以事业得发展。
4.作为心理咨询人员须有效收集资料,作为咨询辅导工作的依据。要求在咨询时,须学会倾听,做好记录并及时整理来访者的材料,做好分析与总结。
5.中心在一定时期内要将咨询情况(咨询档案和记录卡)归档,备以后查阅。
6.心理咨询人员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未经当事人许可,不泄露会暴露当事人秘密的信息,违者后果自负。咨询测量用表不可外借、复印,由中心统一管理使用。
7.咨询人员若不能当时解决问题,须查阅相关资料后再行约定时间解决。
8.心理咨询人员只能接受其能力范围内的个案,不负责治疗心理疾病,有心理疾病和精神病(如抑郁症、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等的患者,在初步诊断后,应联系监护人推荐到专业性机构确诊治疗。
9.咨询人员应与当事人建立良好关系,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不得为满足个人之需而牺牲当事人得利益。
10.咨询辅导时的记录包括笔录、测验资料、信函、音像资料等均应作为专业资料予以保密,只有在当事人同意之后,才能提供给他人使用。
11.咨询辅导记录资料若用于咨询人员的训练或学术研究,记录内容必须改动,以保障当事人不被识别出来。
12.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对自己或他人生命造成伤害时,咨询人员必须采取行动或告知相关机构或人员,并尽可能与其他专业人员会诊。紧急情况处理过后,应设法让当事人(或监护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13.咨询人员值班时间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若有熟识之人来到中心,值班人员可以接待,但不得影响值班;未经负责人允许,不得擅自将中心物品借给他人或组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