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心理教师应对自己所处的位置对来访者的潜在影响有清楚的认识,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谋取私利。
2、心理教师应努力保持和来访者之间客观的咨访关系,一旦业已建立的咨访关系超越了客观的界限,应采取适当措施终止这一咨访关系。
3、当心理教师认为自己不适合于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对来访者作出明确的说明,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专业人员。
4、当心理教师在工作中发现来访者有危害其自身或危及他人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四、保密
1、心理教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辅导与治疗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度。
2、本辅导室实行保密性的工作原则。心理辅导教师应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档案予以保密;如采用案例教学、科研或写作时,应适当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服务对象的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