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由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
2、享受公司规定的工资、各类社保及其它福利待遇的权利。
3、员工享有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的权利。
4、享有国家、自治区政府规定的节假日休假的权利。
5、有权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有权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6、对各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有监督权。
7、对公司公布的信息有知情权。
8、对违法违纪的行为有制止和检举权。
9、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八条员工的义务
1、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员工应爱岗敬业、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3、员工应服从工作分配、调动。
4、自觉地维护公司的形象、信誉和利益。
5、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公司秘密。
6、发现隐患或事故,应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7、以公司利益为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六章奖惩
第十九条公司实行精神与物质相结合的奖励制度,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对违反纪律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第二十条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改革创新、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并带来经济效益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办法执行《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员工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与安全有关的奖惩事项,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办法》等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员工在生产经营中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有效预防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按照公司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员工获公司评选表彰的各类先进,享受规定的物质奖励。
员工有其他先进事迹或重大贡献,奖励由公司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奖励程序
1、由员工所在单位、职能部门、子分公司提出奖励申请,并附有关事迹材料,报相关部门审核,提交公司审批。
2、对员工的奖励决定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奖励决定生效。对奖励有争议的,由公司工会牵头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审定。
第二十五条对员工的惩戒
对员工的惩戒按照不同程度错误分为批评教育、待岗学习、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三种。其中待岗学习分为:待岗学习1个月、3个月、6个月。对待岗不足1个月的惩戒由各单位、部门、子分公司自行安排。
一、批评教育:由各单位、部门、子分公司进行。员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各项规章制度,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待岗学习
待岗学习应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由所在单位安教科负责组织相关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安排相应岗位。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待岗学习1个月:
1、违反公司的劳动、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2、6个月内工作出现2次及以上差错(不含安全责任),不能胜任本岗位要求的;
3、泄露公司信息尚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在1000元—2019元的;
4、一个考勤月份内,旷工半天者;
5、未经同意擅自操作设备、仪器、各种车辆及具有技术性工具,造成损失在1000元—2019元的;
6、酒后进入工作场所滋事,影响他人工作的;
7、在明示危险场所违反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