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根据法律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妥善安排现场滞留人员的食宿,并进行伤亡人员亲属的通知、接待以及抚恤、丧葬、经济补偿等处置工作。负责收集伤亡人员的医疗档案资料,并核定救治费用。
6.2 对于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应在积极组织施救的同时,负责协调落实伤亡人员的救治、丧葬等临时费用。待事故责任认定后,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如果事故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请求事故调查组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6.3 配合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遗留的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并妥善保管。
6.4 在事故救援工作结束后的3天内,召开分析总结会,全面总结本次救援工作的经验和成绩,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形成书面报告,附上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证据材料。
7 罚则
7.1 对于不立即组织事故应急救援、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等延误救援的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和影响程度,总公司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7.2 对于各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等延误救援的情况,将依法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如果涉嫌犯罪,将依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管理与更新
8.1.1 各公司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核备。
8.1.2 应急预案制定后,原则上定期进行修订,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本预案修订后,应报请有关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8.2 本应急预案由总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