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律性加班的部门如综合管理部、质量管理部等,加班员工同样要履行加班申请手续,但可以集中填写签字。
(三)加班免除与时限控制
1、公司所有员工按公司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继续工作均算加班。
2、下列行为不享受加班补贴:
⑴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需如实打卡(上、下班),记录加班时间。人力资源核算加班工资时,需将员工的加班打卡记录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核对发现没有加班打卡记录或与加班打卡记录不一致的行为;
⑵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3、下列人员(除文件内容中第(三)1款外)原则上不享受加班补贴:
⑴中高层管理人员;
⑵因工作性质特殊,实行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销售、售后、策划、司机、食堂、保安、绿化、保洁、宿舍等后勤类员工,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
⑶实行计件工资或业绩提成工资的人员;
⑷学徒、试用、实习等待岗人员;
⑸受留用察看处分人员。
4、加班时限控制(文件内容中第(一)3款不受加班时限限制)
⑴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⑵员工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
⑶员工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者按36小时计发加班补贴。
(四)加班调休与补贴支付
1、加班调休
⑴员工加班后各部门首先安排调休,员工也可要求优先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所在部门(车间)经理须尽量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⑵员工有权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所在部门(车间)经理安排,调休审批程序参照《请休假管理制度》。
2、加班补贴
⑴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补贴。日工资标准按照岗位工资除以21.75天计算,用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即得小时工资标准。在计发加班加点补贴和请事假扣发工资时,均按此标准执行。
⑵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员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补贴;安排员工在公休日工作的,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补贴。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工作的,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补贴。
⑶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其加班补贴在当月发工资时一起按上述规定支付;除法定休假节日以外的其他加班,按照调休优先的原则,根据工作安排和个人申请,需要在以后的月份安排调休的,可将本月需要调休的加班单独记录,以备调休时查用;因工作需要暂未计算加班补贴的加班,在半年内不能安排调休的,在确定不能进行调休的当月,将未能调休的加班按规定支付加班补贴。
(五)罚则
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2、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3、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直至辞退。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按照500%的加班补贴扣罚,其中50%由审批领导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按照300%的加班补贴扣罚,其中50%由审批领导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附则
(一)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同内容规定自行废止;如有与公司其它规定相抵触的,则以本制度为准;
(三)本制度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执行,修改亦同。
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3
第1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准许员工申请加班。
1.1在正常工作时间完不成任务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
1.2临时布置的紧急任务。
1.3必须于班后或休息日完成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