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1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报告人。
3.1.2.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的初步估计。
3.1.2.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3.1.2.4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3.1.2.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3.1.3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外报告和公布,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
3.2事故现场保护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的部门在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与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如果需要移动现场物品,必须作出标记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4.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立即组织开展工作,指挥部及下设各组的负责人要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给上级有关部门。
4.2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要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4.3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4卫计部门要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并紧急调用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配合抢险救灾工作。
4.5发改、经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指挥下,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5.其他事项
5.1本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灵活处理。
5.2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5.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本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对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如果需要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无理阻拦或拒绝。如果有关部门因玩忽职守,导致应提供的物资不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5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所在地一把手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5.6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