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 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各项工作。由安监局和行业监管部门牵头,具体实施工作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2.3.2 警戒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设置警戒区,严格控制进出人员及车辆,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实施工作由公安局牵头,具体工作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2.3.3 现场救援组:根据事故类别由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负责人,负责现场指挥。其职责和权限是执行总指挥的命令,组织指挥前方救援,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如情况紧急来不及报告,可先行处置后报告。
2.3.4 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抢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紧急调用救护所需药品。实施工作由市卫计局牵头负责,各乡镇卫生院配合,具体工作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2.3.5 环境监测组:根据事故发生的类别,利用各种环境监测设施,及时对有毒有害物质给空气、水源、人体、动植物、土壤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其它危害,迅速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实施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牵头负责,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和部门配合,具体工作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2.3.6 物资供应组:根据事故类别,协调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街道)或企业提供各类应急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膳食,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实施工作由市政府办牵头,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具体工作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2.3.7 善后处置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长、副指挥长的统一安排部署,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工作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组织开展事故单位及其所在乡镇、部门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落实用于接待伤亡人员家属的车辆和住宿,做好相应的接待和安抚解释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动态。
2.3.8 处置组:负责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消除事故可能导致的稳定隐患,防止死伤者家属过激行为发生。具体实施工作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2.3.9 宣传报道:负责引导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由宣传部牵头,具体实施工作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2.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2.4.1 指挥部职责
2.4.1.1 发布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2.4.1.2 按照《预案》程序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2.4.1.3 随时掌握《预案》实施情况,并对《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2.4.2 办公室职责
2.4.2.1 按照指挥长、副指挥长安排,协调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等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救灾;
2.4.2.2 根据事故发生状态,在指挥部领导的安排下,完善应急预案;
2.4.2.3 配合上级部门抓好事故调查、处理的协调工作;
2.4.2.4 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2.4.2.5 组织对《预案》的演练,对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2.4.3 通讯联络
见附件《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通讯联络表》
3 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3.1 事故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3.1.1 立即向110或119紧急报警,同时向市委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安监局)及归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内向总指挥及副总指挥长报告。
事故应急上报和联络电话和传真
市委应急办电话和传真:
市政府应急办(市防灾减灾局)电话: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和传真:
3.1.2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3.1.2.1 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报告人;
3.1.2.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的初步估计;
3.1.2.3 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3.1.2.4 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3.1.2.5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事项。
3.1.3 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外报告和公布,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
3.2 事故现场保护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的部门在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与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记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