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目的
本文的目的是为了应对突发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并且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和救援工作。通过增强全市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和完善应急响应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的编制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同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1.3工作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快速、有序的组织方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条件和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和部门牵头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2.2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的副市长、市委委办主任、市政府办主任、市安委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目督办、市总工会、市团委、市妇联、市发改局、市教体局、市经信局、市民宗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林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科技局、市广电局、市卫计局、市扶贫移民工作局、市食药工商质监局、市防灾减灾局、市政局、市项目促进中心、市消防大队、交警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9个组,分别是事故调查组、警戒保卫组、现场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物资供应组、善后处置组、宣传报道组、处置组。每个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2.3.1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工作,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并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各项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安监局和行业监管部门牵头,并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2.3.2警戒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疏散、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设置警戒区,严格控制进出人员和车辆,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实施工作由公安局牵头,并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2.3.3现场救援组:根据事故类别,由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负责人,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其职责和权限是执行总指挥的命令,组织指挥前方救援,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如情况紧急来不及报告,可先行处置后报告。
2.3.4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抢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并紧急调用救护所需药品。实施工作由市卫计局牵头负责,各乡镇卫生院配合,并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2.3.5环境监测组:根据事故发生的类别,利用各种环境监测设施,及时对有毒有害物质对空气、水源、人体、动植物、土壤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其他危害,迅速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实施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牵头负责,有关乡镇政府和部门配合,并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2.3.6物资供应组:根据事故类别,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或企业提供各类应急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并安排抢险救灾人员的膳食,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实施工作由市政府办牵头,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并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2.3.7善后处置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的统一安排部署,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工作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对伤亡人员进行处置和身份确认,并及时通知伤亡人员的家属,为他们提供接待和安抚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的情况。
2.3.8处置组:负责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消除事故可能导致的稳定隐患,防止死伤者家属过激行为的发生。具体实施工作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2.3.9宣传报道组:负责引导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由宣传部牵头,并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2.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2.4.1指挥部职责
2.4.1.1发布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2.4.1.2按照预案的程序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2.4.1.3随时掌握预案的实施情况,并对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2.4.2办公室职责
2.4.2.1按照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的安排,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等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救灾。
2.4.2.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在指挥部领导的安排下,完善应急预案。
2.4.2.3配合上级部门抓好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协调工作。
2.4.2.4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给大众。
2.4.2.5组织对预案的演练,对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2.4.3通讯联络
详见附件《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通讯联络表》。
3.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3.1事故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做到以下几点:
3.1.1立即拨打110或119紧急报警电话,同时向市委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安监局)及归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有关部门必须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内向总指挥及副总指挥长报告。
3.1.2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