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县卫生局及其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2报告人
3.2.1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发生单位或肇事单位的当事人。
3.2.2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
3.2.3与发生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相关的单位人员。
3.3报告时限和程序
3.3.1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当按有关报告规定尽快向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报告。
3.3.2接到报告的县卫生监督所应立即报告昌吉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及呼图壁县卫生局,报告时限及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3.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隐瞒、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
3.4报告内容
3.5报告登记
接到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后,接报人应及时填写《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登记表》,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准确、详细记录不能缺项。
4.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1调查
4.1.1接报后,立即召集应急小组人员对报告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迅速估计事故污染物,及时通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样品检测的准备工作。组织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处理小组人员,携带相关文书和取证、采样工具等对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4.1.2对可疑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场所进行现场卫生学调查。采集与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调查相关的样品送检。
4.1.3向医院初步了解发病情况,向发病者调查公共场所接触史和发病情况,并制作相关的调查笔录。
4.2控制
4.2.1控制相关可疑的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
4.2.2在现场卫生学调查和采样任务完成后,由相关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杀菌消毒、通风排毒等无害化处理。
4.3处理
现场应急处理人员应随时将污染事故概况向上级单位及有关部门汇报。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在一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调查报告并及时上报县卫生局。
4.3.1对疑难的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由县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并按规定报告。
4.3.2经排查,如属于传染病疫情的,按相关传染病控制预案进行应急处理,疑似投毒的案件,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
4.3.3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3.4公共场所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由县卫生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卫生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5.信息管理
5.1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发布有关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预警、报告和相关的信息。
5.2对于跨辖区、跨部门的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毗邻地区进行必要的通报。
5.3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6.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处理物品准备
6.1漂白粉(精片)等消杀药品,塑料浮筒消毒器;
6.2余氯比色计、水温计、PH测定仪(试纸);
6.3微生物、理化水质采样瓶(桶)容器、采样器等;
6.4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检测仪器、空气采样袋、玻璃平皿、气压盒、气温气湿测定仪、紫外线测定仪等;
6.5工具书(环境卫生学、卫生防疫应急应变、灾区防疫工作手册、环境卫生各项卫生标准等)。
6.6取证工具(数码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
6.7法律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采样记录、样品送检单、环境污染事故调查表、责令改正通知书、保存证据通知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和封条等)。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处理预案2
一、背景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