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高温作业个体防护。
各级疫情防控组织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为疫情防控人员提供防护服内可穿戴的风冷马甲、散热背心等个人防护用品。疫情防控人员防护服内穿戴的衣物应尽可能宽松吸汗。
(五)配备防暑饮料及急救物品。
各级疫情防控组织部门应为疫情防控人员提供防暑降温饮品、食品,如糖盐水、盐茶水、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0.1%~0.2%、水温8℃~12℃为宜)、绿豆汤等。高温工作场所或可能出现高温天气的作业现场,应配备急救药品和物品,如仁丹、十滴水、藿香正气水、清凉油、无极丹、避瘟散、生理盐水等防暑药品,以及冷水、冰块或化学冰袋、冰水毛巾等降温用品。
(六)倡导疫情防控人员科学饮食。
各级疫情防控组织部门应倡导疫情防控人员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期间科学饮食。减少高脂饮食,增加富含优质蛋白、维生素等的食品摄入,如蛋、奶、蔬菜和水果等,控制高糖、酒精饮料饮用和冰镇品食用。严禁空腹上岗,注意补充水盐,忌缺水作业,工作前适量补充水、盐及矿物质,以含盐凉白开水、盐茶水为宜。
(七)加强防暑降温宣传教育。
各级疫情防控组织部门要加大对疫情防控人员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危害及其防护措施的宣传培训力度,普及防暑降温知识,指导疫情防控人员增强防范意识、掌握中暑防控措施和个体防护方法,提高中暑先兆识别、中暑现场自救互救的能力水平。
三、科学处置高温中暑
各级疫情防控组织部门应制定疫情防控人员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一)中暑先兆的处置。
疫情防控人员出现中暑先兆症状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按防疫要求脱掉防护服,到阴凉通风处休息,补充含盐清凉饮料,并予以密切观察。
(二)中暑的处置。
疫情防控人员出现中暑时,应立即祛除致热因素,快速有效降温,补充水盐,采取控制抽搐、保护气道通畅等对症处理措施,并做好转运准备。
1.立即移离高温环境。迅速转移中暑人员至阴凉通风处,使其平卧,按防疫要求脱去防护用品及被汗水湿透的衣服。
2.快速降温。采取水浴或冰水擦浴、电子冰毯、冰帽、冰袋降温、扇风加快蒸发、对流散热等措施,使中暑人员核心体温在10min~40min内迅速降至39℃以下,2小时降至38.5℃以下,降至38.5℃以下后停止一切冷敷等强降温措施。降温同时最好持续进行肌肉按摩,促进循环。不提倡采取药物降温措施。
3.补充水电解质。对仍有意识的中暑人员,可少量多次补充含盐清凉饮料、盐汽水等,但不可急于补充大量水分,否则会引起中暑人员恶心、呕吐和腹痛等。由于软饮料、含咖啡因饮品、含酒精饮品会影响水分的吸收,不建议用于快速补水。
4.对症处理。用风油精或清凉油涂于中暑人员的头部太阳穴;病人清醒时可口服藿香正气水等药物。中暑人员若已失去知觉,可指掐人中、合谷等穴,使其苏醒;如中暑人员呼吸停止,应立即实施心肺复苏。一旦出现高热、昏迷抽搐等症状,应让病人侧卧,头向后仰,保持呼吸道通畅,同时立即拨打120紧急救治。
5.快速转运。按照“先降温、后转运”的原则,当降温与转运矛盾时,降温第一、转运第二,转运途中持续降温,打开救护车内空调或开窗等。
疫情防控人员防暑降温应急预案3
各镇(街道、园区),区各有关部门:
当前全国各地即将进入夏季高温季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做好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下的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发生,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346号)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属地管理,压实行业责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防暑降温工作
各镇(街道、园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好疫情防控和防暑降温工作,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严格落实常态化防控各项措施要求,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充分认识高温中暑对劳动者带来的健康危害,提前谋划安排,精心组织部署。
各镇(街道、园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针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在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同时,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好职业卫生及防暑降温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牵头负责本行业的疫情防控和防暑降温工作,加强督查指导,确保疫情防控措施和防暑降温措施“双落实”。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建筑施工工地防暑降温各项措施落实;区工信局牵头负责工业企业尤其是冶金等重点行业及炉前工等重点岗位人群防暑降温各项措施落实;区城管局牵头负责环卫工人、露天经营户等人员防暑降温各项措施落实;区邮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快递员防暑降温各项措施落实;区卫健委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苗接种、核酸检测等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重点关注防疫一线人员,合理安排高温天气户外防疫工作者的作息时间,避免因高温天气长时间佩戴防疫用品造成中暑事件的发生,切实做好高温季节疫情防控保障工作,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提高高温作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中暑诊断的服务质量和业务能力,督促医疗机构提高中暑患者救治能力及水平,切实降低中暑患者死亡率;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厨师、外卖配送员等防暑降温各项措施落实;区供电部门牵头负责电路野外作业等人员防暑降温各项措施落实;区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息。区应急管理局、人社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强化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区总工会要积极组织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如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区商务局等其它有关部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落实防范要求,促进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
各镇(街道、园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特别是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以及炉前工、环卫工、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工种和岗位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规定,健全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同时认真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防范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要开展健康检查,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危害因素检测,确认是否系高温作业(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的作业);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作业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和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非热辐射岗位、仅季节性高温的,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避开高温时间段、加强作业环境通风、配备防暑降温药品、做好中暑相关应急处置等;热辐射岗位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要从快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中的建议措施。
2. 要改善作业条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积极改善作业条件,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施。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如发现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
3. 要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培训教育。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要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自救互救能力。要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避免在疫情防控中因不科学佩戴呼吸防护用品导致职业性中暑事件发生。
三、加大教育宣传,普及防暑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护意识
各镇(街道、园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高温危害及其防护措施的宣传力度,特别要针对农民工人数较多的建筑工地、露天作业等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行业领域,通过制作发放劳动者喜闻乐见的宣传材料等形式,普及防暑降温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用人单位认识到位,措施到位,使广大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危害的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方法,切实提高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和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因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造成中暑事件的发生。
xx市xx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xx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