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4)配合供应部门做好有关物资的采购工作。
6、仓储部门的工作职责:
(1)凡购进的各种物资,必须及时按入库单验收点数,并填写实收数,及时记入库存台账。
(2)负责仓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收发迅速、面向生产,服务周到。
7、设备部门的工作职责:
(1)做好仪器、设备、电器及其备品备件的请购工作。
(2)配合仓库做好有关物资的入库验收工作。
(3)配合供应部门做好有关物资的采购工作。
8、各部门其他相关职责:
(1)各部门按规定做好所需物资的请购工作,必须填写请购单,报经有关人员审核,并经厂长,必要时集团公司审批后,交供应部门办理采购事务。
(2)各部门在请购时,常用易损件及耗材应提前做好计划,以免在使用时出现衔接间断,由此影响生产进度造成的责任由该部门负责人承担。
9、采购操作流程:
(1)本公司的采购业务统一由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其他部门或人员不得自行采购。特殊情况经厂长批准由指定人员办理。
(2)供应部门应根据厂部下达的生产计划及生产部门的生产周期安排结合库存物资的数量、生产耗用进度的实际需要编制采购计划,报厂长批准后执行。
(3)供应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组织采购,除零星采购外,批量采购业务必须先与供货方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日期、运费承担、结算方式及经济处罚等项条款。
(4)采购物资运到本公司时,先由供应部门对照核对采购计划,经确认无误后由仓库开具《入库单》,入库物资交仓库进行点数核对。需要检验的由仓库填写请验单交质量部门进行取样检验,检验合格的入库;不需要检验的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入库,并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
(5)无论是预付款还是到货付款,在结算付款时均需由供应部门填开《付款申请单》,连同有关凭证报经财务部门审核,并经厂长批准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6)财务部门在对采购物品结算付款时,应当认真审核《请购单》、《采购合同》、《付款申请单》、《入库单》、《发票》或《收款收据》等有关单证,账目结算不清或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以及不符合税务制度规定的结算凭证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审核手续。
(7)出纳人员须在接到经厂长批准的付款凭证后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必须认真审核是否具备签章齐全的条件,对签章不齐的付款凭证不得办理付款手续。若因付款时间较急,出纳人员可以先以电话请示的方式报经厂长同意后办理付款手续,但必须在厂长回厂后补办审批手续。
(8)采购物资除经厂长批准直接交付使用部门使用及管理外,其他物料、工具等必须先经过仓库验收后由领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第三章:仓储管理
1、物资验收入库:
(1)物资入库,保管员应亲自同交货人办理交接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如发现不符现象,可以拒绝入库。
(2)物资入库后,需要检验的应先进入待检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合格区,更不准投入使用。
(3)材料验收合格,保管员按发票所列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验收就位,入库单各栏应填写清楚,交财务科计账。
(4)不合格品应隔离存放,及时处理,严禁投入使用。如工作马虎,混入生产,保管员应负失职的责任。
(5)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仓库负责人处理。
2、物资的储存保管:
(1)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货物的属性、特点和用途分类存放,并遵照GMP的有关规定执行。
(2)物资的堆放原则: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根据物资特点,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清洁整齐。
(3)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检验材料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仓库物资如有损失、报废、盘赢、盘亏等情况,保管员应及时报告仓库负责人进行原因分析及调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4)仓库物资未经仓库负责人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特殊情况应报经厂长批准。
(5)保管员应每月对物资进行实物盘点,报送厂长及有关部门,保证账、卡、物的一致。
(6)保管员应经常巡视仓库,检查有无可疑迹象,要认真做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检查危险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7)对于某些特殊物资,如易燃、易爆、剧毒等物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储存保管。
3、物资的发放:
(1)物资的发放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做到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
(2)所有物资的发放必须有领料单,注明所领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用途等,并有领料人和批准人的签字,如批准人外出时必须电话确认,事后补签。对于手续不全的领料行为保管员可以拒绝发货。
(3)发料必须与领料人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