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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大全1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完善和规范学校大型集体活动制度,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及教育局有关学校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凡校内外组织的大型庆典、运动会、组织师生外出集体活动,(主要是指组织学生外出开展的春游、秋游、比赛、竞赛、及其他大型集会等活动),均应提前一周报学校审批、备案,同时附送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方案。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活动,否则,将视情节追究有关学校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有的集体活动都必须制定周密的安全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举办活动的种类、主办单位、租借场地单位;安全保障工作负责人姓名、职务、住址及联系电话;参加安全保障工作的人员名单及安全职责分工;活动的具体内容、计划、应急疏散措施、活动安全预案等。
三、学校组织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做好严密的安全措施,检查参加活动的师生的健康状态,交通工具,携带常用药品。同时落实活动安全责任人,对学生进行。组织者应对参与者进行相应的交通安全、活动安全、食品饮水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并根据人员流量合理地安排进出通道,严防挤压踩踏事故发生。同时,应事先对活动场地及活动线路进行考察,排除隐患,进行水、电及结构等方面的安全检查,以防范溺水、触电和坍塌等事故的发生。
四、学生进入活动目的地,仍由带队老师组织集体活动和小组活动,切莫让学生放任自流,发生危险。在有潜在安全隐患地带,应安排工作人员值勤,以防范安全事故。一定要注意其合理容量和场所、设施的安全性,防止挤压、倒塌、跌落、溺水等事故的发生。带队老师进入活动目的地,对陌生的高山、深水等危险区域要十分警惕,不断提醒学生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以防不测。到山区活动严禁携带明火上山,要防止山林火灾、翻车、迷失、摔跌等事故。组织师生集体到风景、名胜管理区活动,必须教育学生遵守管理区的规定,注意公共卫生,注重环境保护。活动结束后,必须及时集中清点师生人数,检查财物,清理场地卫生,并按指定路线带回出发地。
五、活动的组织者对学生家长有告知义务,应在活动前就活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地通告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对孩子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六、以“安全、就近”原则开展活动,对于地理条件复杂、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安全措施不保证的地方和不宜实习场所,严禁组织学生前往活动。在沙尘暴等恶劣天气和活动场所环境不明的情况下,严禁组织师生外出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到校外参加商业性活动。七、若活动时间、地点有变更,需提前48小时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八、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校长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组织活动的处室主任、班主任、承担管理任务的科任教师是直接责任人。
安保措施
1、学校组织大型活动必须制定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安全预案》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方可实施。
2、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前,要发放家长通知书,告知学生的家长学校组织此次活动的目的、时间、地点以及注意事项,并请家长配合学校做好自己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
3、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前,要对全体学生进行一次集中性的专项安全教育。负责人要向参加活动的学生,讲明具体的安全措施及疏散方案,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
4、体育活动前,由体育教师讲活动前的注意事项,大型体育活动前,要对参加活动的师生,进行好安全教育。
5、要安排好医务人员到达活动现场,以防情况发生时便于紧急救护。
6、要求班主任全程跟班维持学生们在整个活动过程中的秩序。
7、若发生情况时,现场第一负责人要安排相关人员有序疏散人群。8、要用学到的安全知识进行自救。9、及时送到急救中心或拨打120求助。
10、在第一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事件情况以及向上级报告。
11、最后要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12、组织事故损失、人员伤亡情况调查;评价、了解、汇总应急工作出动的救护人数,抢救伤员等情况。
13、发生事故,要组织人力及时抢救受困和受伤学生,确保学生生命安全,及时将事故上报主管领导。
14、视情况报110、120请求援助。并拉好警戒线保护好事故现场。
15、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大全2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全国各地举办的大型社会活动也在不断地增加,大型社会活动一旦出现问题,不仅会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损害政府以及国家的形象。所以,必须认识到大型活动安全的重要性,避免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笔者主要分析了大型社会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希望能够不断地完善大型社会活动,将其作用发挥出来。
一、我国大型社会活动的现状
大型活动指的是由社会、法人以及公民主办的,举办地在公共场所中,具有较大影响力,人数参与较多的活动,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许可才能够举办。就理论而言,根据内容,大型社会活动可分为四种类型,具体为文化娱乐性活动、体育竞技类活动、商业贸易活动及群众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之所以能够形成,究其原因主要包含两个重要因素:第一,近代市场经济因素;第二,民族历史文化因素。民族不同,其在历史发展中积累的传统文化也有很大差别。庆祝丰收、庆祝传统节日等均为大型社会活动形成的因素。例如,我国许多地区在节日期间都会举办庙会,有些地区每年都会进行龙舟比赛。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一些大型城市中,也出现了很多大型商贸活动,人们的生活也愈加丰富多彩。
大型社会活动具有以下几大特征:首先,一般而言,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方为民事主体,主要包含了法人、公民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并且想要举办大型社会活动,公民个人还应该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活动举办条件,需要具备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其次,大型社会活动属于受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主要分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两种。且两种行政行为存在一定区别,其中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做出的行为必须经过申请,如果行政相对人未经申请便做出行政行为,则行政机关无权主动做出行政许可。如果申请举办大型社会活动,则必须由主办方来进行申请,公安机关才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批准或者拒绝。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的是相关的行政行为,不需要相对人进行申请,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的。主动赋予行政相对人相关资格,或允许行政相对人做出某种行政行为。例如,抚恤军烈属则无须进行申请,由行政机关以职权为依据来从精神或者物质上面给军烈属一定的鼓励[1]。因此,可以说,大型社会活动属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且同属于受益性行政行为(即在行政许可中,行政相对人可从中获取益处,进而取得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与资格,例如开采许可等)。损益性行政行为与授益性行政行为属于相对的概念,例如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
在重视依法治国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的现在,怎样采取措施做好管理大型社会活动的工作,对大型社会进行引导,将其在社会发展中的优势发挥出来,是社会较为关注的问题。现阶段,在我国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中,出现许多问题,对社会发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关注这些问题,并采取措施努力解决这些问题。
二、目前我国大型社会活动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现在,我国在进行大型社会活动规范时,《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为其所适用的法律。这个办法实施还是在20个世纪颁布实施的,存在问题较多。
此外,安全保卫工作落实过程中存在困难,政府角色也存在错位的情况,这些法律问题的存在都给我国大型社会活动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一)法律本身欠规范
从内容上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主要针对群众性文化活动。但是,当前阶段,我国大型社会活动涵盖内容较为丰富,不仅包括群众性文化活动,而且涵盖了许多商业贸易活动、体育竞技活动等内容。这也属于利用法律规范大型社会活动存在的一个法律漏洞。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大型社会活动的发展,必须采取措施来弥补这一个漏洞。并且,就现在而言,一些地方的政府规章制度已经走在了国家法律的前面。
比如:《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以及《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后者第2条规定:“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地、场所,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乐园等活动”。前者在大型活动的范围中也增加了许多商贸活动,例如展销会、展览会以及交易会等[2]。而我国其他省份根据自身实际需求,也制订了类似的管理办法。但是就理论而言,在全国范围内,到处都有大型社会活动,所以,我国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一个适用性较强、统一的法律,从而给大型社会活动的开展奠定法律方面的依据。因为就法律本身效力所包含的时空范围而言,各省市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只能在其所辖范围中适用。甚至地区不同,实际情况也各不相同,这也直接导致了各省份所指定的大型社会活动管理法规存在相互不一致的现象,甚至个别省份出现冲突问题。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违反法律法规的系统性与统一性原则,影响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发展与统一建设,在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中,无法获得良好坚实的法律基础,甚至还可能给和谐社会构建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法律本身的位阶较低
就法律位阶而言,公安部实施的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在全国的范围内都应该生效。但是就法律效力而言。同时,在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制度与地方人大(尤其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上,三者效力区分较为复杂。在全国范围内,部门规章制度发生效力相对较为容易,但是如果就某一相同事件,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政府规章三者均制定相关规定,那么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就较难区分,并且地方性法规本身便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根据我国立法机构制定的选举以及行政机关产生原则,应该进行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而根据法律的特殊性超过普遍性的原则,若是地方政府规章以及部门规章制度和地方性法规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应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行事。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我国的法律适用标准没有真正得到统一,并且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具备权威性,给制度的落实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大型活动的开展造成了影响[3]。
(三)安全保卫工作未得到真正落实
就我国大型社会活动来讲,要想顺利进行,就必须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因为安全保卫工作能否落实对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产生直接影响,同时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例如《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从以上规定可知,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时应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方应根据活动举办的实际需要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举办活动前就应预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第3条中也有明确规定,“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与此同时,还应以管理办法为依据,制定安全保卫工作开展方案,并详细规定具体操作内容,从而确保安全保卫工作能够真正地到位,给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奠定安全基础。再如,《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也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了类似的相关规定。在实践过程中,这个原则却很难得到落实,存在严重的不到位情况。首先主办方本身的安全意识比较差,特别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举办的展销会。主办方举办此类活动时,通常采用具有较强市场化特点的商业运作模式,举办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利益。而如果将过多精力、物力都放在安全保卫工作上,则主办方获得的经济利益则会相对减少,因此,许多主办方为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对安全保卫工作缺乏重视,甚至敷衍了事;其次,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尤其是制定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方案,本身的技术性以及专业性比较强,很多大型社会活动主办方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制定时,没有到位,导致了制定的方案可行性较差,安全保卫工作开展过程中随意性较强,这也导致了不安全因素的增加,而这种情况在我国内地表现得更加明显[5]。
(四)政府角色存在错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