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大型活动财政补贴经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七条市大型活动办公室应当研究建立大型活动投融资平台,引入竞争机制,增收节支,推进大型活动的市场化、社会化。
第十八条大型活动中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易耗品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置,并建立登记、使用、报损制度。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型活动财务监督制度,加强大型活动财务事前审核和事后审计工作,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建立大型活动培育、扶持资金,对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发展潜力的大型活动给予扶持。
第二十条大型活动中涉及国家政治、经济、信息技术的安全保密工作,由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负责,市保密、国家安全、科技等部门依据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纳入市级年度计划的大型活动,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向市大型活动办公室报送总结。
第二十三条大型活动结束后,由市大型活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顾问对大型活动进行绩效评估,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届活动审批及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在策划、引进、组织实施大型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大型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