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孕产妇保健技术培训。
从事孕产妇保健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每年,我们县至少举办一期妇女保健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班,提高基层专业人员的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二)免费提供基本孕产妇保健。
按照卫生部《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我们将免费为辖区内孕产妇提供基本保健服务。这包括建立《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提供孕期五次产前检查和产后两次访视服务。
1、确定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县卫生局将按照国家的要求,指定符合条件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作为本地区提供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定点机构,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在定点机构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孕产妇健康管理的,将给予免费服务。不在定点机构检查的孕产妇,将不能享受免费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各地定点机构将以市为单位向卫生厅报告。
2、孕情管理。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村卫生室村医和村级保健员以及计生专干,将定期入户调查、了解和登记本辖区内育龄妇女和孕妇的基本情况,并向孕妇告知本区域提供免费服务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并负责产后访视工作。
3、孕早期健康管理。
(1)建立《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在孕12周前,孕妇将到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建立《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该手册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印制,并由县妇幼保健院免费发放给辖区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定点机构。孕产妇将携带手册就近到定点服务机构免费接受保健服务,服务完成后,保健医生将登记服务情况及结果,并要求孕产妇在《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上签字确认。
(2)首次孕早期健康管理要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检查、梅毒血清学试验、HIⅤ抗体检测。有条件的地区进行B超、电图检查及血糖、阴道分泌物等实验室检查,费用由孕妇自理,但要做好告知工作。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并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签名。高危评分超过10分的孕妇,必须及时转诊到产科急救中心或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进行随访。
(3)中孕期健康管理。孕16至20周和21至24周各进行1次孕期健康管理,进行血红蛋白、尿蛋白检测,评估孕妇的保健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动员孕妇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筛查检测,重点识别需要进行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孕妇。对于发现高危孕产妇的异常情况,不能截留,必须及时转到县级以上的产科急救中心,并进行随访。
(4)晚孕期健康检查。孕25至36周和37至40周各进行1次产前检查。督促孕妇到有助产资质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进行血红蛋白、尿蛋白检测。对于检查发现的高危孕妇,必须转诊到产科急救中心或县级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治,并增加必要的检查次数。
(5)产后家庭访视。助产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产妇免费产后家庭访视的信息,并在产妇出院24小时内通过网络将产妇的分娩信息发送至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将在48小时内将产妇的分娩信息分发到产妇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进行产后第一次家庭访视服务。对于地处偏远乡镇卫生院服务范围以外的产妇,由乡镇卫生院通知村卫生室进行随访。产后家庭访视服务应在产妇出院后的3至7天内进行。
(6)产后42天健康检查。正常产妇将到乡镇卫生院进行检查,异常产妇将到原分娩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对于发现异常的产妇,必须及时转至产科急救中心或县级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治。
(7)信息收集和上报。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将统一使用《广西妇幼卫生管理》软件对孕产妇保健工作进行管理,履行孕产妇保健健康管理项目信息上报的义务。定点机构在进行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后,要及时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化信息管理网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将指导辖区完善信息管理网络,全面掌握项目工作的开展情况,为项目绩效考核和项目资金拨付提供依据。
(三)加强孕产妇保健信息管理。
我们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县妇幼保健信息网络,并加强孕产妇保健信息电子网络管理的培训。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将统一使用《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孕产妇保健信息进行管理,以提高孕产妇保健的质量。
三、组织与管理
(一)自治区卫生厅将统一协调项目的实施,成立自治区级小组,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对全区的项目实施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县卫生局将具体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组织管理,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确定符合要求的医疗保健机构作为孕产妇保健项目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管理项目经费、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绩效考核。
(二)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将作为自治区级的技术指导单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市、县(市、区)级师资培训和绩效考核,并承担项目的指导和信息管理工作。市、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将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机构进行管理、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绩效考核,并承担辖区内的信息管理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等项目实施的定点机构必须按照卫生部《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和本方案的具体要求,提供规范的孕产妇保健服务,并明确公示和告知孕妇可以享受免费检查的项目。对于高危孕妇需要增加的自费检查项目,必须明确告知,做到知情选择。定点机构还需要履行信息上报的职责,及时向县妇幼保健院上报信息。
(四)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和医疗保健机构将采用多种形式对乡镇卫生院进行业务指导,落实双向转诊,接收高危孕产妇,明确诊断,实施治疗,提供住院分娩服务,并及时反馈信息。
(五)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将负责基础信息的收集、上报和健康教育工作。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村卫生室将协助开展保健管理工作。
四、考核内容与指标
(一)督导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计划的制定、组织管理、人员培训、经费使用、服务数量、服务质量、信息管理、服务效果、居民满意度等。
(二)主要评价指标包括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率、住院分娩率、产后访视率、孕产妇死亡率和居民满意度。
这样,我们将通过执行这个实施方案,进一步提高我县基本公共卫生孕产期保健项目的质量,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月活动方案合集8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要求,提升各级工作人员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扎实推动工作开展。根据省、市卫健委项目培训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一、培训目标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包括组织管理和资金管理,促使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本技能,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人员参训率要达到95%以上,培训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
二、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包括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人员。
三、培训时间
每年至少进行2次培训,具体培训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市里将组织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统一培训。
四、培训内容
1.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熟练掌握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方法、建档内容、建档流程、建档要求,以及居民健康档案的核查和使用。掌握居民健康档案的健档率、动态使作率以及各类表单的填写要求。
2. 健康教育管理服务规范:了解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卫生宣传之间的关系,了解开展健康教育的重要意义,掌握健康教育的服务对象、内容以及具体要求。熟悉常用社区健康教育的方法和服务流程,掌握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的组织、实施以及效果评价。
3. 预防接种管理服务规范:了解免疫规划的基本概念,掌握儿童预防接种证(卡)管理、冷链管理,熟悉儿童免疫规划各类疫苗的免疫程序,疫苗的接种部位、接种剂量以及疫苗的禁忌症等。掌握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4. 0-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掌握儿童健康管理的方法和服务内容,熟悉儿童健康管理的流程和要求。掌握建立《母子健康手册》的方法和要求。掌握儿童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以及常见健康问题的健康指导。
5.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掌握孕产妇健康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和工作流程。掌握建立《母子健康手册》的方法和要求,掌握产后访视技能。熟悉各期孕产妇健康状况评估方法和内容,掌握高危孕产妇筛查和管理的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