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村山间道路,小路沿山公路等人行道两边都必须开辟隔离带和防火牌。
(四)各村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经常性地开展森林防火教育,宣传森林防火的重要性,并设立固定宣传标牌,将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落实到实处,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提高村民的防火意识。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灭工作
第十条 各村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如护林员发现,应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森林扑灭队伍和群众进行全力扑灭。
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森林火灾,村委在组织扑灭火的同时,必须立即向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组织镇应急小分队协助或统一指挥扑灭工作。
(一)森林火灾发生后,两小时尚未扑灭的火灾。
(二)造成人身伤亡的森林火灾。
(三)需要上级支援扑灭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村庄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第十二条 在扑灭森林火灾时,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切实注意扑灭人员人身安全,严禁老、弱、病、残、孕、女、儿童、学生参加森林火灾扑灭。
第十三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村委会负责人及村级扑灭小组成员必须马上组织人员全面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并指派人员或转移人员(护林员),看守火场2小时以上,防止死灰复燃。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森林火灾(包括:火灾、火警、流火)都必须查明起火情况,各村、各单位必须积极配合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每起火灾的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过火面积和受害森林面积,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扑灭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写出书面情况报告,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镇、村两级森林防火机构档案。
第十六条 要建立镇、村两级灭火设备器材库,以防森林火灾发生。
第十七条 各村要把公益生态林护养资金余额用于防火工作,不得另用。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镇政府及村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灭,未造成损失的或在扑灭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村民。
(二)发现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或举报的人员。
(三)发现森林引起火灾,对森林有重大损失的人员举报者,都应该奖励。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森林防火期间内在林区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随意爆破采石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扑灭迟缓,甚至经动员拒不参加,见火不救的。
(四)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二十条 对于患有精神病,白痴人员管理不严,形成火灾隐患和造成损失的追查直接监护人的责任。
对于为成年人引起的森林火灾,按上述规定直接追查监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司处以经济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森林防火管理法规,无故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由东极镇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自4月1日起施行。
2024年乡镇森林防火演练方案8
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实施方案各村、乡直各机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今年清明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绿色和谐社会,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以宣传为先导,以深化落实责任为重点,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良好的森林防火氛围,全面提高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把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山头地块,不留死角。建立起领导重视,政府负责,群众广泛参与,全社会积极支持的森林防火工作新机制。提倡文明祭祖,禁止明火上坟,确保清明节期间无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二、工作步骤和任务
根据清明节森林防火工作的特点,全乡上下狠抓落实,齐抓共管,全面开展森林防火工作(时间为2月25日至4月14日)。主要工作步骤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