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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森林防火宣传方案10篇
大小:479.75KB 7页 发布时间: 2024-04-10 18:41:11 12.29k 11.89k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措施

第七条 根据上级要求和本镇实际,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的4月30日为本镇的森林防火期,在防火期内天气连晴三天以上,或火险预报四级以上,非防火期天气连晴七天以上为高火险天气,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八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各村负责人及护林员,必须亲自每天上山开展巡逻、检查、记录。如庙子湖达直、西直、羊角礁、炮台岗、放火山岗、头劲鸟咀、长咀、后岙、黄岩岙。青浜村西风湾、黄胖山、北田湾、南田湾、沙湾、沙浦、南岙、小岙墩、仰天埠。黄兴村南岙、海燕岗、上岗横路、磨里、芋艿地、西岙、普陀下、桃树坑、旱地、夏里弄、大岙村、西极岗墩、大马山、三山岭、雾露岗、大树湾、大蚂蚁。

第九条 在防火期内,各村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野外用火,吸烟、烤火、野炊、玩火、以及烧纸、焚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不准精神病人上山进行活动。

(二)各村负责人,护林员必须严格监视烧灰积肥,烧田埂草及其它小型农业生产用火。

(三)各村山间道路,小路沿山公路等人行道两边都必须开辟隔离带和防火牌。

(四)各村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经常性地开展森林防火教育,宣传森林防火的重要性,并设立固定宣传标牌,将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落实到实处,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提高村民的防火意识。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灭工作

第十条 各村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如护林员发现,应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森林扑灭队伍和群众进行全力扑灭。

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森林火灾,村委在组织扑灭火的同时,必须立即向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组织镇应急小分队协助或统一指挥扑灭工作。

(一)森林火灾发生后,两小时尚未扑灭的火灾。

(二)造成人身伤亡的森林火灾。

(三)需要上级支援扑灭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村庄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第十二条 在扑灭森林火灾时,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切实注意扑灭人员人身安全,严禁老、弱、病、残、孕、女、儿童、学生参加森林火灾扑灭。

第十三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村委会负责人及村级扑灭小组成员必须马上组织人员全面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并指派人员或转移人员(护林员),看守火场2小时以上,防止死灰复燃。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森林火灾(包括:火灾、火警、流火)都必须查明起火情况,各村、各单位必须积极配合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每起火灾的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过火面积和受害森林面积,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扑灭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写出书面情况报告,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镇、村两级森林防火机构档案。

第十六条 要建立镇、村两级灭火设备器材库,以防森林火灾发生。

第十七条 各村要把公益生态林护养资金余额用于防火工作,不得另用。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镇政府及村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灭,未造成损失的或在扑灭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村民。

(二)发现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或举报的人员。

(三)发现森林引起火灾,对森林有重大损失的人员举报者,都应该奖励。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森林防火期间内在林区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随意爆破采石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扑灭迟缓,甚至经动员拒不参加,见火不救的。

(四)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二十条 对于患有精神病,白痴人员管理不严,形成火灾隐患和造成损失的追查直接监护人的责任。

对于为成年人引起的森林火灾,按上述规定直接追查监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司处以经济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森林防火管理法规,无故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由东极镇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自4月1日起施行。

乡镇森林防火宣传方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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