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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犯罪教育主题班会教案6篇
大小:476.46KB 4页 发布时间: 2024-04-09 17:14:54 10.55k 9.22k

(三)家庭教育的不完善和教育方法的失当把青少年推向犯罪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长是孩子的监护者和教育责任人,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家庭结构失调,家长不良言行的熏陶以及教育方法不当都可能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残缺家庭对青少年来说,由于缺乏父爱或母爱而失去了家庭温暖,不同程度地促成他们人格和行为的扭曲。在健全家庭中有些是溺爱型、放任型、粗暴型家庭。溺爱型家庭往往迁就子女的不合理要求,放纵子女的不良习惯,特别是物质生活中无所限制,子女常有唯我独尊、自私自利、占有欲极强的心理,当其不断增长的需求欲望在家庭中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向家庭外扩张,逐步走上犯罪的道路。放任型家庭的父母是失职的,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他们对子女的情况疏于过问,不能及时发现和教育纠正子女的不良行为,甚至对子女的越轨行为有所觉察也放任不管。粗暴型家庭的父母往往奉行“棍棒教育”,不能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伤害了子女的自尊心,使其产生逆反心理和悲观、自卑情绪,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易受社会不良习气和坏人的引诱。

(四)青少年司法制度的不健全

我国在宪法和其他法律有关青少年保护规定的基础上,近年来制定了一些有关青少年保护的新的法律,如《青少年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制造良好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打击非法出版物的决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青少年特殊保护的规定》等,但这些规定零散、不全面,有的过于笼统、不具操作性,相互之间缺乏配套衔接,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也没有一套系统的青少年刑事司法体系。在青少年审判机构的设置上,有些地方法院已经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但是没有形成全国性的普通制度,在法律上也没有正式确立其应有地位。许多地方没有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这很不利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教育和惩罚措施的实行。

(五)专业化青少年保护机构的缺位

当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我国政府中还没有专门主管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部门,还缺少一个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青少年工作的专门机构,而其他有关部门或群众团体也无法在短时间内单独承担起此重任。根据有关青少年保护的法律规定,问题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教育管理主要交由家庭、学校、公安机关、居委会等实施,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主要交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共青团等部门。虽然规定了大家相互协调、相互合作,但是分工不够具体,具体预防工作由谁牵头、问题青少年如何教育、怎么管理、由谁管理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对犯罪的青少年社会关护、挽救帮教措施乏力,制度和机构建设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迫切需要各级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尽快设立从事青少年保护工作的机构,以便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形成全社会的保护网络,加强和改善青少年的保护状况,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

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思考

青少年违法犯罪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而是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状况以及同家庭、社会、学校教育状况密切相关的。

(一)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影响极大

整顿社会风气、净化社会环境是当前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一环,必须抓紧抓好。要下大力气净化社会风气,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扭转,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土壤。要加强对消费娱乐场所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对市场秩序的整治力度,制止违规操作和违法经营,减少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文化、广播出版、公安等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图书发行各种娱乐场所和网吧的管理,取缔和坚决打击对青少年有不良影响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针对网吧违规经营,不良电子产品、有害卡通画册和“口袋书”泛滥,校园及周边环境混乱,非法使用童工等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活动,建立长效监管制度,为青少年创造健康有益的社会环境。

(二)尽快完善对青少年保护的法律体系

在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上,我们还应着眼于直接预防,从系统科学的角度审视我们的立法,以期进一步完善法律,更有效地解决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要加强对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检查监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把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一票否决制。另外,一定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尽快建立我国青少年保护机构。这类机构具备三个特点:一是要有权威性,没有或缺乏权威,不可能指导协调有关方面工作;二是要有全面性,以减少或杜绝某些推诿、扯皮事情的发生,使青少年保护工作的协调较为顺利,易于使各方面形成合力;三是要有务实性,可将青少年保护机构放在共青团委员会组织内,使之有上下贯通、遍布城乡的较为严密的组织系统,以便反映青少年的合理要求,成为政府和青少年之间有效联系纽带和双向信息反馈中心。③

(三)发挥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的作用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家长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家长自身的文化修养、道德水准和言行对子女品德的塑造、气质的形成、人格的完善等极为重要,所以我们应当把住家庭影响这一关。首先,要转变家长的子女教育观和成才观。家长一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子女观,要为子女的全面、健康发展创造条件,要正确对待做人与成才的关系,要为子女提供一个健康、和谐、快乐的家庭环境。其次,要培养家庭美德和良好的家风。要在全社会倡导和树立尊老爱幼、无私奉献、勤俭持家、文明礼貌的家庭美德和良好家风,使青少年从小接受家庭美德的熏染,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第三,要创建美满和谐、健康向上的家庭文化氛围。建立和完善家庭矛盾化解和疏导机制,重视对青少年的心理疏导,在家庭中形成正确表达感情的良好方式。

(四)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力度

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力度,深入基层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的法制讲座和宣讲,继续推进中小学法制副校长队伍建设,加强法制副校长的考核、评比工作;把社区内各类青少年纳入教育、管理和服务范围,在生活上解困、学习上帮助、行为上纠偏,把违法犯罪倾向和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依托治安、交管、消防、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有关单位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以自护网站和自护课堂、自护学校、自护教育基地为平台,开展“自护训练营”“自护夏令营”等青少年自护教育活动,帮助广大未成年人掌握自我保护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观念;针对有不良行为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行为矫治和心理辅导;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监督管理,把违法犯罪倾向和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③

(五)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

学校要把以升学教育为主转变成以素质教育为主,减轻学生的升学压力和学习负担,对差生、留级生、辍学生要提供心理支持和有针对性的帮助,注意改进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对学习困难者施行特殊教育。要通过宣传教育和立法手段,倡导健康的道德标准与社会风气,注意影视媒介的正确导向,加强社会秩序的法制化管理。学校要与家庭密切合作,可通过定期家长会和家校联系卡互通信息,加强学校、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注释:

预防未成年犯罪教育主题班会教案6

一、创新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形式,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提高青少年参加法制教育的兴趣,必须紧密结合学生的现实思想,运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案例,深入浅出,以案说法,以法治理,以德育人,把法与德讲到青少年的内心深处。我在教学中力求形式新颖,运用“法制天地”“法制园地”“法制长廊”“法制漫画”“法治现场”等形式,进行多类型、多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组织参与学校制定的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保障制度。同时开展“模拟法庭”教育,让青少年自己扮演“法官和当事人”,在法制实践中提高青少年素养。帮助青少年,时刻提醒青少年,树立正气,改掉恶习,分清“真、善、美”,提高思想认识,在直观现实的法制娱乐中得到教育,受到启发,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坚持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教育相统一

心理教育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使学生形成坚强的意志和良好的性格。坚强的意志是产生坚强法制意志的基础,而良好的性格应包括对法律的态度和法制化的行为方式。因此,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教育三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我在教学中将这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培养学生良好的意志品质。我发现不少青少年违法行为的产生与自控能力不强有关,他们常常因为不能抵制诱惑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所以,坚强意志的培养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在开展各种活动时注意在学生的学习、生活中培养他们良好的意志品质,从而形成坚强的道德意志和法制意志,并用意志力量来调节自己的行为,使守法坚定不移,违法的行为不再发生。

三、坚持课外教育与课堂教育相统一

学校的教育活动基本上都在课堂中进行,而现行的思想政治教材中有许多法律的内容,如《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社会治安条例》等十分齐全,思想政治课就自然成为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如何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兴趣,使学生系统掌握法律理论知识,提高遵纪守法的意识,就成为思想政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必须要解决的重大课题。课堂教育固然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我用创新课堂教学形式的方法提高学生思想政治课的学习兴趣,但是由于广大青少年在校学习任务重,思想政治课的课时又少等特点,仅仅利用课堂教育是远远不够的。所以除了课堂教学之外,我比较重视课外的法制教育,每逢组织重大活动,或外出参观活动,都要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要求学生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课外的教育和课堂教学相互补充,使学生能经常性地处在一种宣传法制的氛围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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