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对象包括可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加工制作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等。访谈内容包括可疑食品的原料及配方、生产工艺,加工过程的操作情况及是否出现停水、停电、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从业人员中是否有发热、腹泻、皮肤病或化脓性伤口等。
6.2.2查阅相关记录
查阅可疑食品进货记录、可疑餐次的食谱或可疑食品的配方、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等资料,生产加工过程关键环节时间、温度等记录,设备维修、清洁、消毒记录,食品加工人员的出勤记录,可疑食品销售和分配记录等。
6.2.3现场勘查
在访谈和查阅资料基础上,可绘制流程图,标出可能的危害环节和危害因素,初步分析污染原因和途径,便于进行现场勘查和采样。
现场勘查应当重点围绕可疑食品从原材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
6.2.4样本采集
根据病例的临床特征、可疑致病因子或可疑食品等线索,应尽早采集相关原料、半成品、成品及环境样品。对怀疑存在生物性污染的,还应采集相关人员的生物标本。
6.3采样和实验室检验
采样应本着及时性、针对性、适量性和不污染的原则进行,以尽可能采集到含有致病因子或其特异性检验指标的样本。
样本的采集、登记和管理应符合有关采样程序的规定,采样时应填写采样记录,记录采样时间、地点、数量等,由采样人和被采样单位或被采样人签字。
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应对疾病性质、临床表现分析、临床鉴别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线索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向实验室工作人员提供可能性较大的检验项目(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和检验人员应相互沟通协商确定检测项目)。
所有样本必须有牢固的标签,标明样本的名称和编号;每批样本应按批次制作目录,详细注明该批样本的清单、状态和注意事项等。样本的包装、保存和运输,必须符合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6.4资料分析和调查结论
调查结论包括是否定性为食品安全事故,以及事故范围、发病人数、致病因子、污染食品及污染原因。不能做出调查结论的事项应当说明原因。
调查组应当在综合分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卫生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三方面结果基础上做出调查结论。并撰写调查报告
6.5消毒处理
应加强对具有传播危险的病人的管理及医院感染控制,严格隔离病人,直至其不再具有传染性。对于场所中的可疑食物,需根据食物的类型和污染类型,开展针对性的消毒处理或直接销毁。所有可疑食品/容器应做到应消尽消,防止遗漏。
6.6人员处置
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感染或携带可经食品引起疾病传播的某种病原体的食品加工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从事食品加工制作的操作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并及时采取其他相关的控制措施。加工制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以防遗漏调查取证对象。
6.7媒体应对
所有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由中心领导审核后报区卫计局,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无关人员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未经论证的私人观点传达于媒体。
在区卫计局协调下,主动联系媒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同时开展食品安全事故针对性宣传教育,强化餐饮单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的食品卫生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的食品卫生知识知晓率。
7效果评估
7.1初期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素的种类、数量;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情况等)及可能的发展趋势;致病原因可能威胁的人群数量及分布;卫生救援资源状况;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效果;下一步工作重点等。评估报告报区卫计局和上级疾控机构。
7.2进程评估
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根据各类情况的不断变化,随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评估,并报送评估结果。
7.3事后评价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完毕后,应对事件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涉及的致病因素的种类和性质,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的效果,各个环节的经验和教训,对社会、经济及公众心理的影响等。
8、日常管理
8.1应急演练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配合和应急响应能力,及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本预案。
8.2宣传教育
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常识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要重点开展对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8.3奖惩责任
应急处置结束后,对做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对存在瞒报、谎报、缓报,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