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系统
建立全镇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联系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水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联系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等4个部门,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配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时机成熟时,设立全镇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
二、预警系统
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配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同意,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重大)和红色(特别重大)来表示预警级别。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三、报告制度
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一)报告类别及内容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制度。
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二)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地的村委会、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_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镇食品安全有关监管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镇政府和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镇食安办、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在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镇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村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镇政府、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镇政府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报告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主体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所辖的村委会、镇政府。
主体人员:
1.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镇政府的相关负责人及村委会的相关人员;
4.消费者。
第四章应急响应
—、分级响应
镇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镇相关职能部门参与I级、II级、III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