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I级)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xx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II级)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温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
镇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IV级应急响应行动。镇应急指挥部根据镇政府决定,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1.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2.镇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研判,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告镇分管领导,并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事故评估确认的结果和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报经镇分管领导批准,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迅速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指导、部署各村、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6.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号码。
7.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8.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镇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一同协调指挥。
9.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村及有关部门在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二、响应终结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镇政府对参与I级、II级、III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行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指令,终止相应的响应行动,撤出应急救援队伍。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终止由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由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镇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理工作总体情况,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五章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镇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乡镇办事处给予表彰。
三、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3.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违抗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国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6.贪污、挪用、盗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7.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四、总结报告
IV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乡镇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形成总结报告,报送乡镇办事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单位。
第六章保障措施
一、物资经费保障